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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智能產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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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一款新推出的智能電話發生多宗懷疑因鋰電池過熱而起火或爆炸的事故後,有關生產商決定全球回收和停售該款電話。鑑於手提電腦、智能電話、平板電腦、無人駕駛飛機系統、行動電源等電子產品(統稱「智能產品」)均內含鋰電池,上述事件令市民關注該類產品的安全。儘管《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G)訂明,在香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必須備有《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並符合適用的安全標準,但該規例不適用於智能產品。《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訂明,當局可指令有關人士(i)發布關於安全使用消費品的警告、(ii)暫停供應消費品及(iii)收回危險性頗高的消費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香港海關每年接獲關於智能產品安全問題的投訴宗數,以及就(i)其接獲的投訴、(ii)傳媒的報道及(iii)消費者委員會的轉介而主動抽驗有關產品或進行調查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出的《檢定測試規格-用戶電訊設備的安全及電氣保護規定》在電力保護方面只訂明鋰電池須符合的規格,通訊局如何確保已納入《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電氣和輻射安全規定的流動通訊器材一覽表》的智能產品可安全使用; 

(三)當局會否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定期抽驗該類產品的安全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機電工程署推行一項有關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格的自願參與註冊計劃,當局會否把智能產品納入《電氣產品(安全)規例》,以便有關產品可參與該註冊計劃;及 

(五)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加強規管智能產品的安全,例如賦權當局指令有關人士(i)發布關於安全使用該類產品的警告及(ii)收回該類產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市面上銷售的各種電氣及電子產品,種類繁多,有部分可稱為智能產品。視乎產品的種類,其安全由不同的法例和部門規管。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及環境局後,綜合回覆如下:
 
《電訊條例》下的規管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可就電訊顧客設備訂明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及規格,以確保該些設備可連接本地網絡及正常運作。以流動電話為例,通訊局訂立了以下相關規定:
 
HKCA 1033 使用於900 MHz和1800 MHz頻段環球流動通訊系統(GSM)的流動電台和便攜式設備的性能規格
HKCA 1048 使用CDMA Direct Spread(UTRA FDD)的第三代移動通訊流動電台的性能規格
HKCA 1057 使用於公共移動通訊服務的演進通用地面無線接入頻分雙工流動電台的性能規格
HKCA 1035 豁免領牌無線電設備的效能規格
HKCA 1039 在2.4 GHz或5 GHz頻帶操作並採用頻率跳變或數碼調制的無線電通訊器具的性能規格
HKCA 2001 檢定測試規格-電訊顧客設備的安全及電氣保護規定
 
  上述規格是根據國際認可標準而訂立,涵蓋流動電話的無線電性能、電氣安全規定和輻射安全標準。流動電話須獲得通訊局認可的機構發出證明書,以證明該設備符合相關規格,才會被納入《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電氣和輻射安全規定的流動通訊器材一覽表》。《電訊條例》亦訂明通訊局可藉命令訂明除在某設備或裝置符合訂明規格或附有訂明標籤的情況下,不得將該設備或裝置要約出售。
 
  除電氣保護規定以外,涉及規管流動電話的其他安全範疇,例如物料安全、屏幕碎裂或強光的風險、生產批次差異及品質控制等,均不屬《電訊條例》的管轄範圍。
 
  在現行《電訊條例》下,通訊局並沒有獲賦予法定權力,就被認為不安全的流動電話,要求生產商回收或更換,或要求零售商下架及停售。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過去三年共收到二十一宗涉及流動電話電氣安全問題的投訴(按年數字見附件一) ,其中六宗由海關轉介,一宗由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轉介。有關投訴主要涉及流動電話電池出現的問題,例如電池損壞、老化、曾受外力碰撞、或曾經入水等,經保養商向投訴人解釋或調校/更換電池後,有關問題已獲得解決。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未有發現任何涉及電池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證實個案。

《電力條例》下的規管
 
  流動電話電池的充電器,其安全是受《電力條例》(第406章)下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G章)所規管,由機電工程署負責。該規例訂明所有操作電壓高於50伏特交流電或120伏特直流電的家庭電氣產品均須符合適用的安全規格。過去三年,機電工程署調查受《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管的流動電話電池充電器的個案共四宗(按年數字見附件二)。就上述個案,機電工程署並未發現有不安全的情況。
 
  機電工程署推行的《家用電氣產品自願註冊計劃》,目的為方便市民查閱已按照該規例的規定而獲發「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家用電氣產品型號,並將參與計劃的產品的資料上載至該署網頁。由於一般配備鋰電池的產品操作電壓低於50伏特交流電或120伏特直流電,因此並不屬於《電氣產品(安全)規例》規管的電氣產品,所以不會被納入該註冊計劃。

《民航條例》下的規管
 
  無人駕駛飛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由民航處負責。民航處過往從未收到有關無人駕駛飛機產品安全問題的投訴。

《消費品安全條例》下的規管
 
  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市民使用,且不受特定法例規管其安全的消費品,其產品安全受《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所監管,由海關負責。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有關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所有情況。
 
  《消費品安全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沒有特定法例規管其安全的消費品,提供安全保障。因此,該條例適用的範圍不包括其他有特定法例負責安全管制的貨品,例如食品、飛機、汽車、電氣產品、配備原廠電池作為電話原裝零件的流動電話等。海關並沒有權力對不屬《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的貨品執法。
 
  過去三年,海關調查受《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的電子產品安全問題的案件共三十三宗,當中包括二十一宗源於投訴、四宗消委會轉介個案及八宗主動調查個案,涉及的電子產品包括平板電腦及外置充電器等。就上述個案,香港海關成功試購八個上述產品樣本進行安全測試。涉及受《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的電子產品安全問題過去三年的調查個案數字見附件三。
 
  政府有關決策局及執法部門會繼續密切留意相關產品最新發展,並在有需要時檢討有關法例,確保消費者及公眾安全。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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