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部分上市公司有損投資者權益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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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本年九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有關深圳與香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8大業務規則,當中的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提及,部分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業績差、股價低、市值小,同時存在頻繁分拆合併股份、大比例低價供股或配股的行為,投資者權益可能被大幅稀釋,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這類股票經常被本地和國內傳媒稱為「老千股」。此外,聯交所行政總裁於本年九月發表文章表示,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均是全球各大市場監管機構嚴厲打擊的行為。香港的監管當局採取「假定絕大多數人都是遵紀守法的好人」的做法,即「監管者盡量不干涉市場自由」,將着眼點放在「強制披露責任,確保股東參與審批程序和加強事後違規檢控,通過懲罰震懾違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公布「不尋常股價及成交量變動」的次數,以及所涉上市公司的數目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市場監管、上市審批及失當行為調查機制能否有效杜絕上市公司作出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如有評估,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老千股及所涉上市公司的特徵進行調查或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老千股的存在對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對投資者權益有何影響;如有,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上市發行人就不尋常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發布的公告數目,以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數目載於附件。

  這些公告通常是上市發行人在股價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變動時,因應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的要求所發布的。根據《上市規則》,聯交所可向上市發行人作出查詢,並要求發行人發布公告以避免可能出現虛假市場,例如由於洩露重大信息而可能導致虛假市場。
 
(二)及(三)作為上市相關事宜及在其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的前線監管機構,聯交所透過發布及執行《上市規則》,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是在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買賣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作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則透過監督交易所及結算所、雙重存檔制度,以及其在披露和其他失當行為等方面的調查和執法的法定權力,監管上市市場。

  現時的監管機制行之有效。不過,監管機構最近注意到上市市場出現以下一些令人關注的現象:

(i)近期一些股票的市值無故急升,對某些主要股票指數造成影響,而其中一些個案的市場規模令人關注;

(ii)某些股票股價攀升的速度及幅度不尋常,尤其是當該等股票出現股權集中的情況,而且有關公司的資產、業務及控制人信息均欠缺透明度;及

(iii)部分在創業板上市的新股股價極端波動,以及某些創業板股票的股權高度集中及流通量低。

  雖然以上提及的問題只影響少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但證監會近年已針對與上市公司有關的問題,包括企業詐騙及不當行為、市場操縱和相關的中介人失當行為等,加強執法力度。過去五年,證監會就企業管治或披露問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進行查訊的數目上升了超過一倍,而正式展開的研訊程序的數目則增加了超過百分之五十。證監會的不同部門亦一直聯手,探討重點關注範疇及以最有效的監管方法來處理有關問題。

  此外,鑑於在內地經營業務的香港上市公司為數不少,我們與內地監管機構(尤其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緊密協作關係,越見重要。證監會一直積極憑藉與內地監管機構長久以來的合作關係,提升其執法工作的成效。

  單靠執法並不足夠,因為執法行動往往是在投資者蒙受損失後才採取的。有效的把關工作和定期檢討上市公司的規管及與其有往來的中介人的監管,亦同樣重要。聯交所已收緊對上市的監管及發出一系列指引信,包括在反收購交易、現金資產公司、發行紅股、具「空殼」公司特性的公司是否適合上市等範疇提供指引。另外,證監會正與聯交所合作,對各項上市政策作全盤檢討,包括全面審視創業板、借殼上市、「空殼」公司及長時間停牌的情況。

  隨着市場日趨複雜和多元化,證監會與聯交所會致力確保上市監管能夠與時並進,從而能夠以更迅速有效的方式解決不同的市場問題。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