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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擬議道歉法例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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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擬議道歉法例的發言全文:

主席: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動調解,而其中一方面的工作,是提供有利進行調解的法律配套。繼《調解條例》在二○一三年生效之後,律政司及相關持份者開始探討引入道歉法例。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在去年六月及今年二月進行了兩次公眾諮詢。律政司及調解督導委員會代表亦兩次出席委員會會議,向委員介紹調解督導委員會原先的建議、第一輪諮詢結果,以及第二輪諮詢建議。
 
  今天我希望向大家匯報第二輪諮詢的結果,以及督導委員會就制定道歉法例完成的《最終報告及建議》(《最終報告》)。我的同事今早已透過立法會秘書處,向各位議員發送了《最終報告》,而該報告亦已經在今天下午三時三十分上載到律政司網頁。
 
第二輪諮詢
 
  在第二輪諮詢中,調解督導委員會就以下三個議題諮詢公眾:

(一)不適用道歉法例的程序(例外程序);
(二)道歉法例應否保護道歉期間傳達的事實陳述;以及
(三)《道歉條例草案》擬稿。  
 
  第二輪諮詢期在今年四月五日結束,合共收到60份書面回應。督導委員會亦在今年三月舉行了兩場公眾諮詢論壇,共有大約170人出席。
 
例外程序
 
  就第一個諮詢公眾的議題(即道歉法例不適用的例外程序),督導委員會收到不同的意見。部分回應者贊成道歉法例應普遍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及規管法律程序;但亦有部分專業組織和規管機構擔心此舉會影響他們的調查工作、紀律處分或規管權力。
 
  督導委員會經審慎考慮有關回應後,認為一些屬事實裁斷性質的程序,由於不會處理法律責任的問題,應該獲得豁免。這些應獲豁免的法律程序包括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和《死因裁判官條例》進行的程序。
 
  另一方面,督導委員會認為其他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不應獲得豁免,主要原因是道歉法例將不會影響專業組織和規管機構進行調查和行使酌情權的權力。此外,若然道歉法例不適用於所有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將會嚴重削弱道歉法例的成效。為在這方面提供靈活性,督導委員會建議在道歉法例下設立機制,以便日後可修訂例外程序附表。
 
道歉傳達的事實陳述 
 
  至於第二個諮詢公眾的議題(即道歉法例應否包括道歉期間轉達的事實陳述),大部分相關的書面回應均表示贊同。督導委員會亦提出了三個具體建議,就處理保護事實陳述的議題諮詢公眾。建議的詳情載列於會議文件的第10段,我在此不再重複。在相關回應當中,多數支持第一及第三個建議。
 
  在考慮公眾意見後,督導委員會認為第三個建議最恰當,即道歉期間陳述的事實,亦應被視為道歉的一部分並受到保護,但法院應有酌情權,在合適的情況下接納這類事實陳述作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原因是這建議除了最能確保將來的道歉法例的成效,亦同時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權益,包括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申索的權利。
 
《道歉條例草案》擬稿及修訂擬稿
 
  部分回應者亦就《道歉條例草案》擬稿提供了意見。督導委員會分析了有關意見後,已於《最終報告》內作出回應,有關意見亦已反映在經修訂的《道歉條例草案》擬稿,請參閱最終報告附件4。
 
總結
 
  主席及各位委員,正如我們在早前的相關委員會會議中已向大家解述,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澄清道歉的法律後果,希望消除當事人因為法律的不確定性而更願意作出道歉,從而促使爭議各方透過和解的方式處理爭議。根據其他已經實施道歉法例的地方(包括美國、澳洲和加拿大)的經驗,道歉法例有助減少例如醫療事故等不同類別的訴訟。

  總括公眾諮詢收到的意見,督導委員會及律政司認為業界及公眾普遍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我們當然希望委員亦會支持我們的建議,同時歡迎委員提出意見。律政司計劃在本立法年度盡快開展相關的立法工作,盡早完善香港關於爭議解決的法律框架。若能夠成功訂立道歉法例,香港將會成為亞洲首個落實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屆時將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多謝主席,多謝各位。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2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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