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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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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行政長官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3(3)條委任陳嘉慧為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副主席及劉子明為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委員。上述任命由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任期兩年,並於今日刊憲。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向即將離任的副主席周永健表示謝意,感謝他多年來為上訴委員會作出的寶貴貢獻。

  上訴委員會包括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和十三名委員,他們均為非公職人員。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審議因不服警務處處長分別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9、14、11或15條,禁止公眾集會的決定、反對公眾遊行的決定或就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施加或修訂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獲賦權就有關上訴維持、推翻或更改原先的決定。
 
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