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有關貧窮戶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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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如住戶的政策介入前(即除稅及福利轉移前)每月收入(轉移前月入)低於相同成員人數的所有住戶的轉移前月入中位數的50%,便會被界定為貧窮戶。關於二零一五年貧窮戶及其他住戶的在職成員的工時統計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二零一五年的貧窮戶當中,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144小時及(ii)144至192小時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分項列出);
住戶人數 | (i) | (ii) |
一人 | ||
二人 | ||
三人 | ||
四人 | ||
五人 | ||
六人及以上 |
(二)二零一五年轉移前月入低於中位數60%的住戶當中,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144及(ii)144至192小時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分項列出);
住戶人數 | (i) | (ii) |
一人 | ||
二人 | ||
三人 | ||
四人 | ||
五人 | ||
六人及以上 |
(三)二零一五年轉移前月入分別為中位數(i)50%或以下、(ii)60%或以下及(iii)70%或以下的住戶的在職成員總數分別為何,並按下表所列住戶人數列出分項數字;及
收入範圍 | 住戶人數 | 總數 | |||||
一人 | 二人 | 三人 | 四人 | 五人 | 六人及以上 | ||
(i) | |||||||
(ii) | |||||||
(iii) |
(四)在二零一五年平均每月工作(i)少於36小時以及(ii)36至72小時的在職人士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數據,二零一五年的統計數據載列如下(數字以四捨五入至最近的百位數表示):
(一)二零一五年貧窮住戶(政策介入前)中,按住戶人數及選定每月工作時數*劃分的就業人士數目(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載列於附件的表一。
(二)二零一五年每月住戶收入(政策介入前)低於中位數60%的家庭住戶中,按住戶人數及選定每月工作時數*劃分的就業人士數目(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載列於附件的表二。
(三)二零一五年按住戶人數及每月住戶收入(政策介入前)劃分的家庭住戶內就業人士數目(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載列於附件的表三。
(四)二零一五年按選定每月工作時數*劃分的就業人士數目(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載列於附件的表四。
註:*「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的工作時數是指一名就業人士在統計前七天內用於所有工作的實際工作時數,包括在工作地點的全部有薪及無薪的工作時數,但用膳時間則不包括在內。每月工作時數是以上述工作時數按一年12個月共有52個星期的比例而倍大的估計數字。
完
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