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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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一六年十一月第五十七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通訊局審議了下列六宗投訴個案,有關個案涉及廣播機構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視廣告守則》)、《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台節目守則》),以及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的相關條件:

(1)有關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翡翠台播放的電視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睇多D》的投訴,通訊局裁定該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並就無綫違規向其施加港幣二十萬元罰款;

(2)有關二○一六年七月十七日在無綫翡翠台播放的電視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放暑假》的投訴,通訊局注意到該節目與上述(1)項所列的投訴個案中的無綫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睇多D》的表達方式相似。通訊局裁定該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在考慮此個案的懲處時,雖然通訊局可就該兩宗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相關條文的個案向無綫施加獨立和不同的懲處,但通訊局注意到無綫在播放第二個個案涉及的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放暑假》時,尚未獲悉通訊局就首個個案的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睇多D》的違規作出的初步結論。經考慮上述實際情況並平衡所有相關因素後,通訊局將此第二個個案的違規列作特殊情況處理,決定毋須再向無綫採取進一步行動以作為其違規的懲處。然而,通訊局提醒無綫,作為持牌機構,它有責任確保其領牌服務播送的所有節目材料均符合相關業務守則的規定。

  通訊局就現在這個案的處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被視作將來涉及無綫或任何其他廣播持牌機構的個案的先例。持牌機構不應僅因為尚未獲悉之前違規個案的結果,便假設即使之後違反類似規定,亦不會受到懲處;

(3)有關在無綫翡翠台及無綫網絡電視有限公司(無綫網絡電視)翡翠即日重溫頻道播放的電視節目《東張西望》及《娛樂頭條》的投訴,通訊局裁定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及五月十八日播放的《東張西望》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並向無綫及無綫網絡電視發出警告,促請它們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4)有關在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香港電視娛樂)ViuTV頻道播放的電視節目《6點新聞報道》及《8點新聞報道》的投訴,通訊局裁定在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六月二日、八日、十日、十三日、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七月五日及二十七日、八月八日播放的《6點新聞報道》,以及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播放的《8點新聞報道》違反香港電視娛樂免費電視牌照的相關條件,並向香港電視娛樂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相關的牌照條件;

(5)有關二○一六年六月十九日在無綫翡翠台、香港電台(港台)電視31台和31A台播放,以及同日在港台電視31台和31A台重播的港台電視節目《城市論壇》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港台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以及

(6)有關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在港台普通話台播放的電台節目《e線金融網》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港台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上述個案詳情載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61122_c.pdf

  上述有關節目《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睇多D》、《myTV SUPER呈獻:萬千星輝放暑假》、《東張西望》及《娛樂頭條》的投訴涉及電視節目中的產品/服務贊助及間接宣傳,通訊局認為這些個案(尤其是上述(1)及(2)項所列的個案)明顯違反現有規定,而所施加的懲處亦反映違規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展望未來,正如通訊局在二○一六年六月及十月發出的新聞公報所述,通訊局已加快其就海外規管免費電視服務的間接宣傳和產品/服務贊助所進行的研究,該研究已接近完成。通訊局亦正籌備進行調查以蒐集本地市民對現行規管制度的取態及意見。有關研究和調查的結果將有助通訊局考慮間接宣傳和贊助的規管制度的未來路向。正如通訊局早前多次強調,該局樂意考慮各持牌機構就修改有關業務守則提出的任何建議,惟至今仍未收到持牌機構的建議。在過程中,通訊局會繼續致力在保障觀眾的利益及提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予持牌機構之間取得平衡。與此同時,通訊局提醒各持牌機構仍須繼續遵守業務守則的現有條文。



2016年1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