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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下受保障安排的規例展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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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訂立《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條例》)下有關受保障安排的規例(《規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督,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督被指定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權力,使其可有序處置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以期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公帑的運用。擬議的《規例》將對處置機制當局運用其處置權力施加適度的限制,以保障一些對金融市場的日常運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特定金融安排的經濟效益。」

  根據《條例》第74條,這些識別為「受保障安排」的金融安排為:(i)結算及交收系統安排;(ii)淨額結算安排;(iii)抵押保證安排;(iv)抵銷安排;(v)結構式金融安排;以及(vi)所有權轉讓安排。

  政府發言人又指:「今日展開的公眾諮詢,旨在就不同類別受保障安排的保障範圍及程度徵詢意見,包括必要的『剔除項目』,以免過度限制處置機制當局達到有秩序地處置的目標。我們亦會諮詢公眾,若處置機制當局在非故意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規例》處置受保障安排的組成部分時,可採取的補救行動。」

  發言人補充:「《規例》的設定,旨在符合由金融穩定理事會制訂的《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中的國際標準。在擬定《規例》時,政府及金融監管機構考慮了在過去兩次(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展開)有關『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機制』 公眾諮詢中所得的相關回應,並參考了海外地區所採納的方法。視乎諮詢的結果,我們的目標是在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把《規例》以附屬條例的方式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立法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條例》,為在香港設立一個跨界別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提供了法律基礎。待制訂《規例》及作好運作的準備後,《條例》將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與《規例》同時生效。

  有關諮詢文件可從以下網頁下載(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par.htm),亦可於金管局(www.hkma.gov.hk)、證監會(www.sfc.hk)和保險業監督的網頁(www.oci.gov.hk)下載。

  歡迎公眾及業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受保障安排規例諮詢」,亦可傳真至2856 0922或電郵至resolution@fstb.gov.hk
 
2016年1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