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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承建商沒有妥善處理污水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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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地盤承建商因在排放前沒有妥善處理污水,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15,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年四月接獲市民舉報,指上環干諾道西及新街市街一個建築地盤非法排放污水,造成新街市街的渠道淤塞及環境污染。環保署其後根據市民提供的資料到上址調查,發現該地盤排放未經適當處理的污水至附近的雨水渠。

  涉案地盤領有環保署發出的《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地盤產生的污水必須經適當處理達標後才可排放至雨水渠。環保署抽取的污水樣本結果證實其排放內含的懸浮固體和化學需氧量濃度超出牌照上限,分別超出限制199倍和兩倍,顯示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因此按法例檢控地盤承建商。

  根據《水污染管制(一般)規例》,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的任何條件,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指出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地盤污水,可導致渠道淤塞及污染環境。因此,所有地盤承建商必須設置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維持有效運作,確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訂明的標準,以保護環境。
 
2016年11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