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促請政府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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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議案的發言,我藉此機會對大家剛才提出的意見作重點回應。
由部門為樓宇進行消防改善工作
發言的每一位議員都十分關心舊樓的消防安全。這與政府的立場,以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目的是一致的。
梁美芬議員建議修例,賦權政府當局負責人為未能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樓宇進行消防改善工程。梁議員以往亦曾經提出過類似的構思,建議當局參考《建築物條例》,在有需要時代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及後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
正如在開場發言所提及,我對於梁議員關注舊樓業主遇到的困難,希望盡力協助,是欣賞和理解的。只是,在如何更好地協助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要求方面,我和梁議員意見未必完全一致。我和消防處的同事已經在不同場合解釋過,屋宇署在《建築物條例》下為業主進行工程,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要求舊樓業主進行的消防改善工程,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分別的。
當某些樓宇的業主無法履行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修葺令和清拆令時,屋宇署可以運用《建築物條例》賦予的權力,代這些業主進行命令要求的維修工程,並在完工後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屋宇署現時代業主進行修葺樓宇失修的部分,或是清拆僭建物的工程,一般是涉及即時危險的個案,而且不存在替代方案。
但《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的消防改善工程,主要是為了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與《建築物條例》下的修葺及清拆工程不同,這些消防改善工程往往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所牽涉的費用亦有較大分別。例如消防水缸可以建造在不同位置,可能涉及不同業權人,費用也會有分別。在私有產權的原則下,此等工程事宜,應該由該樓宇的業主自行商討及達成共識,不應該亦不適宜由執法當局主觀地代為決定及執行。否則是對私人業權的不合理干預,甚至有可能引起糾紛和訴訟,為改善樓宇消防安全帶來更多障礙。
無可否認,要按《條例》要求進行消防改善工程,首先需要業主認識自身責任,主動參與,並與其他業主協調,需要投入資源,又有可能要克服一些技術困難,過程並不容易。但這不代表我們就要改弦易張,由政府接手辦理。況且政府進場,亦不一定是萬靈丹,剛才提到的問題就是例子。我們始終認為,較合適的做法,是政府扮演協助角色,按不同樓宇面對的問題,因地制宜,個別跟進。事實上,不同樓宇面對的問題各有不同,有的是技術問題,有的是財政問題,有的是法團統籌問題,不一而足。政府部門在這些方面,都有針對性的協助措施,並且也累積了一定經驗。
此外,消防處和屋宇署亦會體恤舊樓業主的統籌工程上的困難,例如業主需要時間集資、聘請工程顧問或者組織法團等。部門會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延長「指示」的期限。按照以往經驗,消防處和屋宇署在大部分情況下,會在業主提出合理理據後,批准延期。有些個案甚至延期數年,讓業主有更多時間遵辦「指示」,部門並不會輕言檢控。消防處及屋宇署的個案主任亦經常應邀出席業主會議、解答電話和面見查詢,詳細解答與《條例》相關的問題。
針對樓高四至六層樓宇的措施
梁美芬和其他議員都提到如何彈性處理舊樓加裝消防設施,特別是水缸的事宜。在開場發言時已提及,消防處及水務署已經為樓高三層或以下的舊式綜合用途樓宇推出「折衷式喉轆系統」,免卻業主安裝消防水缸及水泵的相關裝置。我想藉此機會匯報一下支援四至六層的綜合用途樓宇業主的一些新發展。
部門參考了過往執行《條例》的經驗,並且考慮過調派消防車前往處理火警召喚的召達時間後,已經決定對大部分四至六層綜合用途樓宇的消防喉轆水缸的要求,由原本的2,000公升,降低至500公升,在水缸體積而言,500公升大概是一米乘一米乘半米。這個容量大幅減低了水缸的重量及體積,大多數舊樓的天台在結構上都足以負荷。而在一些較偏遠、樓宇較分散的地區,由於消防車可能要多一些時間才到達火警現場,消防水缸的容量因而需要較高,大約為750至1,500公升。
消防處預計有超過3,000幢四至六層高的綜合用途樓宇,可以透過這個措施,克服技術上的困難及以較化算的成本,盡快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受惠的人士將會包括很多位於深水埗、油尖旺、九龍城等舊區內的舊樓業主。消防處已於十月底通知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等業界人士,亦會與業主充分溝通。
梁議員建議仿效「樓宇更新大行動」的模式,設立類似的計劃以協助業主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大幅增加對業主的財政支援。我想指出,在二○○九年誕生的「樓宇更新大行動」,是當時政府在金融海嘯下推出的一項特別的「保就業」紓困措施,旨在為建造業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達致促進樓宇安全和美化市容的雙重目標。獲批參與更新行動的舊樓,亦包括了一些要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樓宇,而更新行動的資助,亦可用於有關消防改善工程。根據估算,更新行動下所有3,000幢樓宇的維修工程,預計將於二○一七年年底完成。
正如在開場發言所提及,在財政支援方面,屋宇署、房協和市建局現時已經有多項常設計劃,包括「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和「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等,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形式的財政支援,協助他們完成《條例》下的要求。至於剛才議員們提出了一些對這些現有計劃的建議和意見,我們會和相關部門加以考慮,適當跟進。
以滅火筒作為替代設施
有議員提出可否以滅火筒代替消防喉轆系統,以減省業主安裝消防水缸的困難。我要強調,《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的要求,實為基本消防改善措施,對減低火警造成的危險,以及保障人命及財產非常重要,不能隨意豁免或以其他方式取代。
舉例來說,安裝消防栓及喉轆系統,是為了有效地控制樓宇在火警發生初段的火勢蔓延,對樓宇的消防安全甚為重要,因此消防處認為不適宜隨便豁免舊樓業主在樓宇安裝喉轆系統的要求。而滅火筒由於受體積及滅火距離限制,所提供的防火保障有限,不能完全視為喉轆系統的代替設施。
對「三無大廈」的支援
主席,議員對「三無大廈」的關注,我是理解的。業主在無法團的大廈要展開消防改善工程,的確有其困難。我知道,民政事務總署一直透過「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協助業主成立法團以及申請維修資助。事實上,民政署透過這個計劃,委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為2,400多幢「三無大廈」,即約36,000個單位的業主,提供免費的樓宇管理及安全專業顧問服務。自二○一一年推出至今,計劃已成功協助業主成立或重整了328個法團,並協助204個法團申請樓宇維修資助或貸款和169個法團展開大廈維修工程。但我明白,要組成法團,最終是要業主的主動工作,付出時間和精神。而不少地區議員在這方面的努力,亦值得加以肯定。
參與消防工程的專業人士和承辦商
陳恒鑌議員關注到,市場上未必有足夠承辦商及技術人員,願意承辦消防安全工程。要順利完成提升消防安全的工程,除了需要業主的決心之外,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消防處和屋宇署在這方面的工作重點,是要確保市場供應的資訊公開透明。
消防處和屋宇署一直將所有消防裝置承辦商、建築專業人士和承建商,包括表示有興趣承辦與《條例》相關的消防改善工程的人士的名單上載至部門網站,供市民和相關業主參考。
為了讓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更好地掌握《條例》的要求和提升他們對承辦工程的興趣,消防處過去兩年已經舉辦了13場技術專題講座,解釋消防處所接納的靈活務實方案,業界亦踴躍參與,參加人數超過1,200人。消防處將繼續這方面的推廣工作。
提高招標透明度
陳恒鑌議員的修正案建議成立「大廈維修管理局」,以提高招標透明度。相關政策局在不同場合已回應過有關建議。扼要而言,現時有關部門及機構已有機制,處理在大廈維修及招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當局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教育及向業主提供支援等方面着手,防範及打擊圍標。其中,在支援業主方面,市建局於今年五月推出「招標妥」樓宇維修促進服務先導計劃,由獨立專業人士為業主提供技術意見及工程估算,和提供招聘承辦商的電子招標平台等,讓業主可以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有關樓宇維修工程的決定,以減低出現圍標的機會。市建局已宣布將「招標妥」的服務擴展至全港所有私人住宅及商住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而且不設每年申請限額,以向更多業主提供協助。
就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我知道教育局以及發展局已經收到葉建源議員的來信,而相關部門正作出跟進。
結語
主席,香港能夠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消防安全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石。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是政府和議會都非常重視的政策。為這些樓宇的住戶和訪客提供更佳保障,防止悲劇發生,正正是立法會當日通過《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目的。
按照《條例》的精神,為私人大廈進行消防改善工程,一如大廈其他改善工作,主要是業主的責任。但我亦理解,在多層大廈進行這些工程,需要業主之間協調,需要投入時間和資源,需要尋求專業服務,對於很多業主並不容易,過程中亦難免會遇到不少困難。但我希望議員不要因此而跳到「法例擾民」的結論,而忘記了《條例》原來的目的。事實上,法例不是要為業主製造麻煩,而是事關消防安全,是社會大事,不可掉以輕心。我也希望議員不要因為一些執行上的困難,以為政府進場代勞,就可以一勞永逸,而忽視這做法的後果,和私人業主為自己物業所應負的責任。
話雖如此,我們認同,為業主提供適切支援的重要性。自《條例》實施以來,政府各部門和機構透過不同的措施,包括各項技術或財政的支援計劃,以及一些靈活務實的方案,協助業主盡快完成所需的消防改善工程。我們亦會繼續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探討和尋找進一步優化這些措施的空間。
《條例》通過後,有不少成功例子,正正是憑藉各業主同心協力,完成所需消防改善工程,令這些大廈的住戶和訪客能有一個更安全的環境。我期望各位議員會繼續支持我們提升舊樓消防安全的工作,使香港繼續成為市民大眾的安樂窩。
多謝主席。
完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3分
香港時間16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