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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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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持擔保書的斯里蘭卡籍及一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勞工昨日(十一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四月十一日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權能者行動」中,在天水圍一間回收場內發現一名三十三歲斯里蘭卡籍男子正在用水泥鋪平路面。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調查人員亦於八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大埔拘捕一名正在搬運蔬菜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齡為三十二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斯里蘭卡籍被告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而巴基斯坦籍被告則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