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道路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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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發生多宗引致修路工人死亡的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引致修路工人傷亡的交通意外宗數;該等個案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發生在高速公路和晚間;
 
(二)鑑於當局於本年七月表示正檢視《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守則》)及會考慮修訂相關法例,(i)該等工作的進展及(ii)預計制訂《守則》最新標準及修訂相關法例的時間表為何;在完成該等工作前,有何短期措施減少引致修路工人傷亡的交通意外;
 
(三)過去五年,路政署人員在晚間就修路工程承辦商有否遵守法例和《守則》而進行定期抽樣和突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當中發現多少宗違規個案,並按違規事項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過去五年,勞工處人員就職業安全事宜到修路工程工地進行突擊巡查的次數,以及就涉嫌違規向工地負責人或承辦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啟明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十月期間,涉及工程車及引致修路工人傷亡的交通意外宗數,詳見附件一。
 
(二)路政署一直重視道路工程的施工安全,嚴格制定相關的照明、標誌及防護要求,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將要求詳列於《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要求承建商確保道路工程有適當的照明、標誌及防護,以保障工人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路政署非常關注近期多宗涉及道路工程的意外事故。為提高道路安全,路政署已從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其負責進行的道路工程實施以下多項新措施,以加強對工地工人的安全防護:
 
(i)在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包括快速公路)進行工程時,於封閉路段的前端加設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或適當防撞等級的護欄)及縱向安全淨距(即緩衝距離)(見附件二圖一),以減輕工地遭車輛意外撞擊時的損毀及對工人造成的傷害;
 
(ii)目前在快速公路進行流動作業時(包括封閉及解除封閉行車線、清理溝渠、清掃/灑水或緊急路面維修等)須使用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閃爍箭咀指示燈號、閃動警告燈及標誌等要求(見附件二圖二),將同時適用於在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進行的流動作業;及
 
(iii)提高護航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的規格,以加強對駕駛者的警示作用,及清楚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從而加強對工地工人的防護能力。
 
  在一些特別情況下(例如涉及市區道路複雜路口和道路空間限制等),如實際環境沒有條件實施以上措施時,路政署的項目主管會與相關部門仔細制定工程計劃,因應現場限制加強有關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從而保障整體工作安全。
 
  與此同時,路政署聯同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正進一步全面審視加強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的需要 (包括參照相關技術的最新發展、本地經驗、外地的最新標準和做法,以及其應用於香港道路的適用性和可行性等),以進一步改善在公路上進行道路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研究可能需要修訂的相關法例。有關道路工程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的檢討工作預計於明年年中完成。如有需要,政府會就有關法例提出修訂。
 
(三)路政署會定期和突擊巡查合約內進行中的道路維修工作,檢查維修工作的質量及安全,當中包括檢查承建商有否遵從《守則》要求的安全工序。
 
  在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期間,路政署人員在晚間就修路工程承辦商有否遵守法例和《守則》而進行定期和突擊巡查的總數約為13 000次,平均每晚約七次。至於定期和突擊巡查的次數,路政署則沒有分別記錄。
 
  在巡查期間,路政署共發現270宗違規個案,其中關於工地照明、標誌及防護違規的個案有248宗,當中包括沒有牢固地固定警告標誌、告示板上欠缺資料或資料錯誤、箭咀指示燈號損毀,以及警告標誌褪色等。而關於工人個人防護裝備的違規個案則有22宗,主要是工人沒有配戴安全帽。
 
  上述違規個案中,程度較輕微者,承建商在路政署要求後已立即作出更正,路政署亦按合約機制扣減其工程費。如違規程度屬嚴重,有關違規行為將反映於承建商的工作表現報告內;而承建商過往的表現是將來評審其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的考慮因素之一。
 
(四)勞工處不時突擊巡查道路維修工程的工地。有關數據的統計基礎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行業分類編碼索引編製,而有關的編碼索引並沒有道路維修工程的行業分類。根據自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十月的勞工處記錄,勞工處共進行了989次突擊巡查,並向工地負責人或承辦商作出七宗檢控及發出72張「暫時停工通知書」/「敦促改善通知書」。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