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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高等法院判決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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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宣布的判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有關梁頌恆先生和游蕙禎小姐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作出了裁決,裁定他們兩人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的宣誓是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認為兩人的宣誓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自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的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

  法庭亦宣布立法會主席無權為他們的任何宣誓再次監誓。法庭認為,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需要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對於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是有最終的判決權。

  我尊重法庭的裁決。在詳細研究判詞後,立法會秘書處會作出適當的跟進。

  過去一個月大家的焦點都落在議員宣誓的問題上,法庭已經作出了裁決,我衷心希望議員和社會都能重新聚焦議會事務,繼續進行立法和監察政府的工作。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