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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於公務員建屋合作社重建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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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有報道關於促進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的重建,引述部分合作社居民和立法會議員姚松炎的批評,指政府於「四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收取高昂的補地價金額,以致重建合作社計劃無法開展」,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表示有關說法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對政府的批評亦欠公允,故有需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合作社計劃) 於一九五二年開始推行,是舊形式的公務員房屋福利,目的是為合作社社員及其家屬提供居所。根據計劃,政府以有關土地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一優惠價批出土地,並提供貸款,讓合資格的公務員可透過成立合作社興建住宅樓宇(合作社樓宇)。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法定業權由相關合作社持有。合作社社員透過與合作社簽訂的分租租契,獲取相關樓宇的居住權,但並不擁有該等單位的法定業權。政府曾在不同場合把上述資料告知有關各方,並已公開;有關資料亦清楚記錄在當年的檔案中。當時批地予合作社建屋時,合作社社員只繳交了地價的三分一的事實是毋庸置疑的。

  為回應合作社社員的訴求,政府於一九八五年公布新政策,容許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讓原屬於合作社的土地及住宅樓宇法定業權轉讓予個別合作社社員。其後,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制定了《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其後由一九九三年制定的《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取代),詳細列出轉讓法定業權予合作社社員的具體安排。《指引》清楚列明合作社社員解散合作社後,個別合作社社員可透過轉讓契據取得其物業及土地的業權,但有關物業必須受轉讓限制約束。《指引》及政府當時就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與合作社簽訂的租契修訂書,均已清楚說明須補回尚欠三分之二的土地補價,以撤銷轉讓限制。兩份文件亦清楚列明,地政總署必須以「現有用途價值」或「重建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作為評估合作社單位業主為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土地補價的基礎。另外,《指引》亦清楚說明需要就重建再補一次地價(第二層土地補價),以用盡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准許的最高發展參數。若個別人士希望重建合作社樓宇,有關繳付第二層土地補價的規定,與當局就其他一般重建用地所訂無異。

  地政總署一直以來都根據上述的計算方式,評估合作社單位業主須就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的土地補價,從來沒有作出改變,立法會議員姚松炎指政府「四年前改變補地價方式」乃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至於補地價的實際金額,則會因應物業市場和樓宇狀況而有不同,部分合作社單位業主對政府的補地價政策可能因此產生誤解。

  合作社樓宇業主過往多次提出減免地價的訴求。由於為撤銷合作社樓宇轉讓限制須繳付的土地補價是業主對政府的欠款,並無足夠的理據支持減免。至於第二層土地補價,實與一般其他地盤的重建發展情況無異,同樣沒有充分理據支持減免。再者,有關要求亦偏離一貫的政府政策和做法。事實上,按照上述的一貫土地補價安排,到目前為止,超過1 400個合作社樓宇單位已經為撤銷轉讓限制而繳付土地補價、11個合作社重建項目已完成,另有兩個合作社地盤正在進行重建。
 
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