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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次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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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再次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並於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通過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以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各項法定和政府規定、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採用可持續的營辦模式。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先前的條例草案於二○一四年六月向第五屆立法會提交。經過35次會議(最後一次會議在二○一六年六月舉行),政府與第五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就547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達成共識。這些修正案優化了規管制度,令條例草案可更有效施行。然而,由於議員就議程上條例草案之前的另一項法案拉布,條例草案最終未能恢復二讀辯論。」

  「重提的條例草案沿用第五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所支持的框架,並包括所有已達成共識的修正案。」

  根據條例草案,政府將成立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運和管理。

  所有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獲發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經營。只有牌照是賦權營辦人出售骨灰安放權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符合指明的規定,包括關乎規劃、土地和建築物的規定,才會獲發牌照。骨灰安置所申請牌照的資格,亦取決於符合下列條件:

(甲)骨灰安置所處所必須直接從政府租入,並根據租契持有;

(乙)關乎骨灰安置所的管理方案已獲發牌委員會批准;及

(丙)凡有公契正就骨灰安置所處所而有效,則有關申請須附有一份由法律執業者給予的書面法律意見,確定該公契內並無條例草案訂明的明文限制性契諾。

  條例草案訂明免受新制度限制安排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截算時間為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即先前的條例草案的公布時間)。

  社會認同政府以體恤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包括採取務實的做法,讓有機會獲規範化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有資格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以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前已開始營辦的事實作基礎,以訂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豁免書的資格,然而這些骨灰安置所必須在截算時間後停止售賣骨灰安放權,並須符合若干條件;在關乎建築物的規定方面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以及准許其他條例的若干執法條文不適用於符合若干訂明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

  在先前的條例草案的條文之上,條例草案納入了進一步提升有關保障購買私營龕位人士權益和確保骨灰獲妥善處置的措施的修正案。

  發言人說:「雖然大家都明白條例草案未必是靈丹妙藥,無法一次過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但條例草案越遲獲得通過,過渡安排變得複雜的機會便越大,而我們為堵截在公布先前的條例草案前累積下來的歷史問題而作的努力,也會徒然無功。政府會致力令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將排期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