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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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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感謝黃國健議員提出今次的動議辯論,以及六位議員,包括吳永嘉議員、蔣麗芸議員、尹兆堅議員、張超雄議員、劉小麗議員和田北辰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這是一個寶貴機會,讓我們在這個複雜及高度爭議的議題上,在新一屆立法會,聽取各位議員,尤其是新任議員的意見。

  首先,讓我扼要說明《僱傭條例》中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保障,以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對沖安排的背景。

  《僱傭條例》於一九七四年加入遣散費的保障,為因裁員而遭解僱的僱員提供補償,以紓緩僱員短期內因失去工作而面臨的財政壓力。其後,鑑於相比因裁員而被遣散的僱員,年長及服務同一僱主多年後非因裁員而被解僱的僱員,在法例上所得補償差距甚大;加上年長的僱員在解僱後往往甚難覓得新工作,因而由一九八六年開始,《僱傭條例》引入長期服務金,為這類僱員提供補償。其後,長期服務金條文經多次修訂,在不同的情況下,為僱員提供補償。在引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已有對沖安排,容許僱主以他們按僱員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供款,用作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於二○○○年實施。強積金的立法原意,是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為在職人士提供退休利益。在推出強積金計劃時,為避免僱主須要作出雙重開支,《強積金條例》容許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繳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

  現時,強積金覆蓋超過250萬名僱員,是整個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四條支柱之一。其他的三條支柱,包括各項由公帑支付的社會保障計劃、自願退休儲蓄保險,以及公共服務、家庭支援和個人資產。事實上,隨着香港老年人口增加,政府投放在長者的資源持續增長。政府在二○一六/一七年度投放在長者安老服務、社會保障金額及醫療三方面的經常開支合計高達673億元,佔政府經常性開支約兩成,顯示政府對長者的堅實承擔。社會一直以來有不少意見認為應強化作為本港退休保障第二根支柱的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若讓對沖安排以目前的方式繼續存在,長遠會削弱強積金發揮退休保障的作用。

  事實上,對沖安排這個議題在社會各界一直有截然不同的意見,可謂南轅北轍。勞工界關注對沖安排會減少強積金中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強烈要求盡早取消對沖安排,以加強僱員的退休保障。另一方面,商會、僱主組織及企業普遍強烈反對取消對沖安排,認為會大大加重僱主的負擔,影響營商環境。

  如果我們看看以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數字,相信會認同這個問題必須正視。單在二○一五年,有30億元由僱主強制供款的強積金因對沖而被提取,當中涉及45 300名僱員。平均每名僱員被對沖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金額,分別為58,600元及105,600元;而從強積金開始到現在,因對沖而被提取的款額已接近300億元。雖然相對起強積金接近6,000億元的總資產值而言,因對沖被提取的款額只佔大約百分之五,然而,對受對沖影響的僱員來說,因對沖而被提取的款額可能已佔他們強積金戶口累算權益的半數,對收入低的僱員來說,對沖對他們的影響更大,就廣大的僱員的退休權益而言,這肯定是一個不理想的情況,必須作出處理。

  香港人口持續急速老化,退休保障問題迫在眉睫。扶貧委員會於去年年底開展了有關退休保障的六個月公眾諮詢,一併就如何強化現有退休保障制度各根支柱的功能,其中包括強積金及對沖安排,諮詢公眾的意見。我想強調,這次就對沖安排所作出的公眾諮詢,是現屆政府主動及刻意提出,足見政府是有決心處理這個老大難的問題。

  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強積金對沖是一個很複雜及具高度爭議性的課題。在作出公眾諮詢時,扶貧委員會已表示不可低估這個議題的複雜性,並了解僱主對經營成本上升的關注。委員會亦強調,處理對沖問題並不是一個簡單地「保留」或「撤銷」的選擇。若要取消對沖安排,我們必須讓社會充分討論何時和如何執行,並找出一個僱主僱員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法,在僱員的權益和僱主的承擔能力之間,取得適當、合理的平衡。我希望勞資雙方在政府努力建立共識的過程中,能採取互諒互讓、理性務實的態度。有關的公眾諮詢於今年六月完結後,政府正仔細分析及研究收集所得的意見。

  主席,就黃國健議員今天所提出的議案中,強積金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的部分,我謹此陳辭。我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會在聆聽各位議員的意見後,再作進一步回應。多謝主席。
 
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