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林卓廷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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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卓廷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林卓廷議員今日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廉政專員白韞六取消李寶蘭女士署任執行處首長職位事宜。我在這裏代表特區政府反對這項動議。
 
  在剛才林卓廷議員的發言,他反覆說廉政公署正徹查行政長官以及UGL事件。我恐怕這些全是揣測性,甚至是誤導性的言論。廉政公署從來沒有公開說有關這件事是正在調查。我在預備這次動議辯論的時候,亦再次去確定了我是沒有獲悉廉政公署正在進行這項調查。
 
  第二點我想說的是,如果林卓廷議員對於行政長官和UGL事件有興趣,亦希望再次在立法會辯論,其實他可以提出一個有關這件事件的議題。我先後三次回答過有關行政長官及UGL事件,包括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回應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在二○一四年十一月,我以政務司司長身分和另一位同事以署理政務司司長身分,就毛孟靜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辯論,亦再次發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就何秀蘭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我亦再次發言。今日林卓廷議員選擇了一個我們極為重視的機構,一個防貪、打貪的廉政公署,再次嘗試討論這件事,我感到非常遺憾。
 
  廉政專員白韞六先生已就他終止李女士署任的決定,多次回應議員及傳媒的查詢,及在不同場合就事件作出說明。專員在今年九月二十三日,部分新一屆立法會議員訪問廉政公署(廉署)期間,以及其後發給議員的書面回覆當中,也詳述了這件事件的始末。為了協助我回應今天立法會的動議,白專員就取消署任安排的過程和原因再次提供以下詳盡的解釋。
 
  白專員指出,終止李女士的署任,純粹是白專員作為李女士的上司,基於對她工作能力和潛質的判斷而作出的人事管理決定。當中並不牽涉廉政公署所調查的任何案件;亦沒有其他機關或人士,包括行政長官,參與有關決定。整個署任及終止署任的安排,皆按政府及廉署的現行規例及指引進行。
 
  雖然廉署聘用的人員並不是公務員,但該署一般遵照《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政府規例及規則處理人事安排。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署任安排可分為兩種形式,即「署理職位以待實任」(Acting with a view)以及「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當一名人員被評定在各方面都具備能力,適合履行較高職級的職務,但仍須在某幾個範疇擴闊閱歷及接受考驗,該人員可被委任「署理職位以待實任」,署任期滿而表現良好,有關人員一般都會獲實際升職。另一方面,如果一名人員被評定未具備即時晉升或「署理職位以待實任」的條件,但相對仍較其他人員更適合履行較高職級的職務,則該人員可獲委任「署理職位以方便行政」,以進一步考驗其能力。這種署任方式並沒有在署任期完結後可獲實際升職的含意。廉署過往亦有個別人員在署理較原職為高的首長級職位「以方便行政」超過一年後,被終止署任而須返回原來職級。
 
  就廉署而言,廉政專員是首長級人員實際晉升及作署任安排的批核當局。根據一九九四年發表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廉政專員在委任人員實際晉升及「署任以待實任」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或以上職位之前,會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但「署理以方便行政」的委任安排則沒有這個要求。雖然如此,為了讓行政長官知悉廉署高層人員的變動,廉政專員會向行政長官匯報這等職位持續超過六個月「以方便行政」署任的安排。白專員在委任和終止委任李女士署理執行處首長職位之前,亦按慣常做法向行政長官匯報。行政長官僅察悉有關安排,並沒有提出任何意見。
 
  剛才林卓廷議員提及行政長官有否授權政務司司長處理這些委任的安排,我可以在這裏確認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在二○一二年七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六十三條,把委任副廉政專員的權力轉授予政務司司長,這個轉授權力仍然生效。換句話說,政務司司長仍然是委任副廉政專員的批核當局,直至另行通知。但等於我剛才已經解釋了,李女士這個署理是「方便行政」的委任安排,事前無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批准,亦不屬於政務司司長獲轉授的權力範圍。
 
  李女士署任執行處首長,是由前執行處首長黃世照先生於二○一五年七月離任開始。當時白專員曾經考慮黃先生之下兩位執行處處長的工作經驗和表現,以及兩人出任較高職位的潛質,但認為他們都未具備即時晉升或「署任以待實任」的條件。白專員於是決定委任在執行處處長職位年資較長的李寶蘭女士「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理執行處首長職位,以給予她較長時間和機會在該職位接受磨練和測試。在該署任生效之前,白專員已經向李女士清楚說明這個署任的性質,及對她在署任期間的工作表現和能力有何期望。白專員在李女士署任期間,平均最少每星期與李女士會面一次,以了解執行處的工作進度及商討其他管理事宜。經過接近一年的觀察,白專員對李女士的整體工作表現、能力及潛質作出結論,認為李女士未能通過測試,故決定終止她的署任並安排她返回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這個職位。李女士在得悉白專員的決定後,要求提前解約;白專員對於她的挽留無效,李女士於是在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離職。
 
  總結這件事,白專員指出,委任或終止委任李寶蘭女士署理執行處首長職位「以方便行政」,純粹是他作為上司以及有關委任批核當局,為履行職責而作出的人事管理決定。白專員已經多次表示,這決定絕對不涉及廉署任何調查工作。有關的委任和終止委任的批核權均在廉政專員的職權範圍之內,當中並沒有其他人士或機關參與這個決定或作出任何干預。
 
  廉署調查貪污投訴,一向高度專業、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地依法辦事。而廉署的調查工作亦受到「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嚴密監察,廉署須就所有貪污調查向委員會匯報,故不可能受到個別人士干預。白專員重申,把終止李寶蘭女士的署任的決定,與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及澳洲企業UGL的離職協議扯上關係,是毫無事實根據,子虛烏有。綜合以上廉政專員的解釋,特區政府認為廉署的獨立運作,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我們反對林卓廷議員的議案。多謝主席。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