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香港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被拒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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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羅冠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初,一名學運領袖乘飛機抵達泰國時遭拒入境,並遭拘留12小時後遣返香港。據報,泰國首相其後表示此舉是應中國政府要求。此外,過去有支持社會運動的香港居民被拒入境印度、馬來西亞及澳門等地方。該等事件令部分公眾人士擔心,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享有的旅行和出境自由受到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有多少名持有效旅遊證件的香港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遭拒入境及遭遣返,並按司法管轄區和有關人士遭拒入境原因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會否就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一事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交涉;若會,如何及透過甚麼渠道進行交涉;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政府在最短時間內展開交涉及向公眾交代有關情況;

(三)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期間享有基本人權,包括聯絡律師和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權利;政府有甚麼途徑向侵犯了香港居民基本人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追究責任;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泰國政府至今未清楚交代為何通宵拘留上述學運領袖及禁止他聯絡律師和入境處,政府會否(i)就此向泰國政府嚴正要求其清楚作出交代,以及(ii)在未獲合理解釋時要求泰國政府道歉;及

(五)鑑於有報道指稱,中國政府曾要求澳門、馬來西亞及泰國政府禁止一份黑名單上的香港居民入境,政府是否知悉該黑名單的內容;政府會否要求中國當局撤回有關的黑名單,以維護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的旅行和出境自由? 

答覆:

主席:

  就羅冠聰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並無備存問題所指的相關數字。

(二)至(四)特區政府一向關注港人在外的合法權益,並會在有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可行的協助。按照國際慣常做法,各地出入境管制當局會依照當地的法例及當時的情況,就外地人士入境進行檢查及審批。此外,按照國際慣例,各地出入境管制當局一般都不會就個別個案的決定,詳細解釋具體理由或其他細節。特區政府必須尊重其他地區或國家,按其法規進行出入境管理和所作出的決定,不會亦不應作出干預。

  儘管如此,特區政府若收到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的求助,入境事務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小組)會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公署)、中國駐外使領館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聯繫,並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在可行範圍內提供協助。特區政府和中國駐外使領館跟進有關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的法律。

  就提問中所指的香港居民被泰國有關當局拒絕入境的個案,小組在當日(十月五日)收到其朋友(求助人)的求助要求後,已即時透過公署、中國駐泰國大使館(大使館)及泰國駐港總領事館了解情況。大使館人員隨即聯絡泰國有關當局,並在獲告知當事人被當局拒絕入境後,要求泰國有關當局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期間,小組一直與公署及大使館保持密切聯繫及留意事件發展,以期為當事人提供可行協助。小組亦一直與求助人保持溝通。當事人其後於同日下午返抵香港。

  泰國政府發言人亦已於同日就事件作出詳細回應。如當事人對泰國當局的決定有異議,可依循當地法律提出申訴。若特區政府收到當事人就事件提出意見,我們會因應其要求向有關當局反映。

(五)正如上文所述,泰國政府發言人已於事發當日就事件作出詳細回應。此外,外交部亦在同日表示尊重泰國政府根據當地出入境規定和法律作決定。對於有傳媒揣測性報導的所謂「黑名單」,特區政府並不知悉。

  《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包括出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至於香港居民進入其他地區或任何國家,當地的入境機關有權按本身的法律規定,就個別旅客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其入境。各地區或國家均有權管理當地的出入境事務,這與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出入境自由並無抵觸。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