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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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以下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十一月七日)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解釋,於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見傳媒的發言:

  今日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詳細解釋,包括該條文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以及按該條文所作的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作虛假宣誓或違反誓言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認同人大常委會對該條文作解釋,以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我亦認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將有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依法宣誓,並減少因宣誓所產生的爭議。我期待法院就涉及該條文的案件盡快作出判決,使立法會回復正常的運作。



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