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打擊財務中介公司不良經營手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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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涉及財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騙案頻生,甚至有被索取高昂中介費的事主不堪壓力而輕生。本人自二零一四年至今已收到超過240宗投訴,涉款總額高達三億八千多萬元,顯示有關問題嚴重。當局為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於今年四月提出更嚴格的規管措施。然而,有放債業人士指出,該等措施治標不治本,因此當局應修訂《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以加強規管中介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是否正就修訂上述條例及引入中介公司發牌制度進行研究;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二零一五年至今,執法部門就中介公司違法行為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當局有否因應此類行為越趨猖獗加強執法;如有,具體的措施和成效為何;
 
(三)鑑於香港明愛和東華三院於今年四月設立專用電話熱線,向有財政困難的人士提供諮詢服務,當局是否知悉該等熱線至今接獲的查詢和求助個案宗數為何;及
 
(四)鑑於有放債業人士指出,有信貸資料機構向不良中介公司洩露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當局是否知悉信貸資料機構向銀行等放債人提供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的法律依據;有否採取措施確保信貸資料機構妥善管理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因應公眾對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本年四月宣布會從四方面入手處理有關問題,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其中,加強執法、公眾教育和宣傳及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的措施已經實行。
 
  就放債人牌照施加額外牌照條件的措施,主要目的包括促使更有效地執行現行法例下放債人及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不得向借款人另行收費的規定,以及透過在放債人的廣告中加入風險提示字句以提醒公眾借貸要審慎。牌照法庭已陸續在批出牌照續期申請及新放債人牌照時施加有關條件,訂明由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有關條件,並正在處理政府就其他現有牌照施加有關額外條件的申請。
 
  麥議員的問題共分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公眾關注的不良財務中介向借款人濫收費用的問題,《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已明文禁止放債人、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例如其僱員、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與放債人共謀的人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為了確保有效地執行上述的規定,我們不應在這問題上把有關財務中介和放債人分開獨立考慮,特別是考慮到不良財務中介可能和與其有關連的放債人運用各種技倆,設法隱瞞彼此的關係,以規避禁止向借款人另行收費的規定。
 
  就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的措施,當中包括規定放債人向借款人批出貸款前,如借款人曾就該筆貸款或與該筆貸款有關連的事宜與任何財務中介達成或簽訂了任何協議,該財務中介必須是已獲該放債人委任,而有關委任亦已獲該放債人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申報,並載列於公眾可查閱的放債人登記冊內。放債人須採取適當步驟,確定獲其委任的財務中介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如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有關當局除可根據牌照條件與放債人跟進,警方亦能更有效作出舉證檢控有關的財務中介。相對於引入一個全新的牌照制度以獨立規管財務中介,這措施能更直接和適時打擊財務中介不良經營手法的問題,是在目前情況下較為適當的做法。
 
  我們現正全力跟進上述措施的推行,以期在本年十二月一日順利落實額外放債人牌照條件。我們會在新措施實施前作出公布,以及透過公眾教育活動宣傳有關措施。我們會在額外牌照條件實施六個月後檢討其成效,並會根據檢討結果,考慮是否有需要採取更多改善措施。
 
(二)除上述《放債人條例》明文禁止放債人、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例如其僱員、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與放債人共謀的人向借款人非法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任何人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或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欺詐地誘使其他人向放債人借款亦屬刑事罪行。自去年至本年六月,警方根據《放債人條例》作出六宗檢控,當中五人被定罪。
 
  如財務中介的行為涉及其他刑事成分,警方亦會根據其他相關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等)作出處理及跟進,惟政府未有備存根據這些相關法例跟進財務中介個案的數字。
 
  警方一直關注因借貸活動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財務中介的不良行為,亦為此多次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打擊。警方自去年至今採取了多次大型執法行動,拘捕超過400人。除上述檢控個案外,警方亦正就其他個案進行調查及搜證工作。此外,警方亦繼續透過其「童叟無欺」防騙資訊綜合平台及Facebook等網上渠道,以及籌辦地區活動等,向市民推廣相關防罪資訊。
 
(三)為了讓公眾更認識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諮詢、輔導及其他社會福利支援服務,使有需要人士能夠及時從適當途徑獲得協助,從而減低他們被不良中介手法欺騙的風險,社會福利署自今年四月底推行為期三年的先導計劃,分別津助香港明愛和東華三院設立專用電話熱線,為有財政困難的人士提供協助。有需要人士除可獲得初步情緒支援及輔導服務外,也可按各自的需要和情況,就如何向不同機構或社會服務單位尋求進一步支援和協助取得一般性建議。截至今年九月三十日,兩間機構共接獲並處理806宗熱線查詢或求助。
 
(四)我們已就有關問題諮詢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第12條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開列了一系列信貸資料機構應採取的日常運作措施(包括定期及經常監察及檢討資料庫的使用情況,藉以偵察及調查任何不尋常或不合常規的查閱或使用模式),及為準備提供信貸資料服務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就私隱條例及守則的規定為職員提供培訓),以防止它們所持有的個人信貸資料受不當查閱或處理。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