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事宜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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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候任立法會議員明日宣誓事宜,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一日)發表以下聲明:

  立法會議員在新一屆立法會會期之始宣誓,除了是一個莊嚴儀式,亦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一項憲制性要求。

  立法會議員須作出之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訂明,並載列於《條例》附表2。《條例》第19條亦規定該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

  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

  《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與立法會合作,期望七十位立法會議員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屆立法會的工作盡快展開。



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