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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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商業大廈及教學中心,共拘捕三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三名女子,年齡介乎四十一至四十五歲,其中兩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當中一名女子亦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男一女,年齡介乎五十至六十五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貿易廣場、劍橋廣場、新運路、寶運路及嘉富坊一帶共拘捕十三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分別為六男七女,年齡介乎十八至五十四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紅酒、食品、護膚品、日用品、電子零件及電子產品。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三千零五十一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七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二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一人仍在調查中,其餘二千八百一十八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三十二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一人仍在等候法庭聆訊,其餘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完
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5分
香港時間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