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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沒有遵從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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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樓計劃的法定通知,於今年八月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七千一百八十元。

  有關樓宇位於旺角,是一座六層高及樓齡四十九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B(3)條向該樓宇的擁有人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由於業主在法定通知指定的期限過後仍未遵從有關通知,本署遂向有關業主進行檢控,有關業主在法庭上認罪,並於今年八月十日被判罰款七千一百八十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