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回應傳媒查詢2047年地契到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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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不包括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有關詳細的資料,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www.landsd.gov.hk/tc/service/landpolicy.htm)。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地政總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處理1997年後屆滿的契約之續期事宜,獲根據原有契約條款續期的契約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有關地段的地租。是否續期會考慮相關因素,包括契約屆滿時地段是否需要作公共用途或原有契約是否出現嚴重違反地契的情況等。
現時續期或新批出的50年土地契約,年期均超越2047年。換言之,在土地行政上,2047年並不是一個期限。當然,由於大量現成的土地契約將於2047年到期,政府在適當時候需要作出安排以應對屆時岀現的大量續期工作。
完
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31分
香港時間20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