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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管有捕獸器及受保護野生動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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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及非法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今日(九月七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三萬元。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今年二月接獲愛護動物協會通知,在葵涌石梨坑村山邊發現捕獸籠。署方於二月十九日進行搜查,在山邊一個設有圍欄的地方檢走一批狩獵器具,並在一個放置於戶外的雪櫃搜出二十八塊懷疑來自野生動物的冷藏肉。
 
  漁護署其後確認部分冷藏肉來自野生猴子、箭豬及野豬,亦有部分冷藏肉無法確認品種。野生猴子及箭豬都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下所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漁護署的調查發現其中一個搜獲的捕獸籠及該批冷藏肉與一名男子有關,於是就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及非法管有受保護野生動物提出檢控。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任何狩獵器具及狩獵、故意干擾、售賣或出口、管有或控制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否則會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漁護署致力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活動,不時派員到郊區巡邏。市民如發現可疑的非法狩獵活動或捕獸器,應致電1823舉報。
 
2016年9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