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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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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回應傳媒查詢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候選人宣布「棄選」,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八月二十六日)發表以下聲明: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選管會須確保立法會選舉是在公開、誠實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香港選舉法例有明確和嚴謹的條文規管選舉中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手段或欺騙手段影響他人的候選人資格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七年。

  條例同時訂明,任何人亦不得發布任何關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藉以促使或阻礙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當選。同樣,任何候選人均不得發布任何關於其本人或另一名候選人或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藉以促使其本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其他候選人當選。發布該等陳述屬非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三年。
 
  香港一直有良好的選舉文化,選管會絕不容忍選舉中出現任何欺詐、威嚇或暴力的情況。任何人士若於選舉中遇到上述情況,應立即向執法機關舉報。選管會如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2016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3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