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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談《基本法》(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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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八月十六日)在深圳出席粵滬港法律服務業交流合作座談會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今日特首講到修改《基本法》不能違背國家對香港的原則,要着重某些條文,《基本法》的不同條文是否有輕重之分?修改上是否有前提?
   
律政司司長:我不會用這個講法說《基本法》的條文有輕重之分,因為整份《基本法》都是香港一個憲制性的文件,其實它有不同的功用和重要性,但是我相信,剛才特首講話時我不在場,我相信他所講的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講得很清楚,第一百五十九條是可以修改《基本法》的一個法律機制,但在修改的過程中亦不可以與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有抵觸,這個做法不是《基本法》獨有,有其他地方的憲法或憲制性的文件其實也有這些根本性的問題。我相信大家不應該講《基本法》哪一條條文重要、哪一條條文不重要,每一條都有其重要性,因為每一條對香港也重要,只不過是修改的機制,《基本法》本身清楚講明修改的渠道和程序如何,有甚麼不可以修改,這正正是維護香港「一國兩制」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若然沒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大家可以將「一國兩制」的基本部分都可以修改,這可能對「一國兩制」一些最根本的層面有深遠,甚至乎負面的影響。
   
記者:特首說討論「港獨」問題,不是涉及言論自由,你自己有何看法?「港獨」是否不能討論呢?
   
律政司司長:「港獨」方面,情況很清楚,首先,我們在不同場合都說過,《基本法》第一條以及第十二條已說得很清楚,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而香港是國家之內地方的一個政府,有我們的高度自治權,我們的立法權,我們的司法權,我們的行政權,都是中央授權。剛才亦說到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問題,換言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這些這麼根本的,是我們不能修改的。所以,言論自由或表達自由,當然,《基本法》裏亦在憲制上賦予這些自由,另外,香港其他法律,包括人權法,亦保障了香港人的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亦有法律的限制,其實這在不同方面都有,最常見的例子是大家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亦受誹謗的相關法律的限制,所以說不是言論自由完全無規範。而這次談「港獨」,特別是在選舉範疇,我們不是如坊間所說,作任何的政治篩選,我亦相信選舉主任作出相關決定時,並不是扼殺任何人的言論自由,亦不是扼殺任何人的政治自由,而是在整個法律框架上,我們不可能容許一些違反《基本法》的,特別是以往都說過,立法會議員上任時,他須要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這情況下,這是整個選舉的設計,亦是選舉主任有法律上的權力和責任,所以亦不成立或不應該被視為某些人所說的「選舉主任做了法官」,這說法亦是不對的,原因是法律寫得很清楚,決定權在選舉主任那處。
   
記者:昨日的case,律政司是否覺得判刑過輕,令你們覺得要研究是否須作進一步行動?
   
律政司司長:其實無論是黃之鋒先生這個case(個案)又好,或其他刑事案件都好,每一次法官判刑後,我們都會要求相關的(刑事)檢控科同事作研究,這個案件我們都會同樣做法。不過,就這個案件,我可以和大家說說,這次的判決是反映了︰第一,香港的司法獨立完全沒問題;第二,以往我們都說過,無論大家的政治看法如何,大家的意見如何,大家都應該用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若然大家表達的方式超越法律的規範或法律容許的範圍,就須承受法律後果。今次可以說是反映了我剛才所說的很基本的概念。
 
2016年8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0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