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社會服務令
**************************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予一名僱員。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向該名僱員支付判令款項(包括欠薪、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年終酬金、遣散費及代支雜費),涉及款額合共約四十五萬元。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有關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犯有的,故該名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及/或解僱補償,以及按照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6分
香港時間18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