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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報刊辦在香港書展2016檢獲懷疑不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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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電影報刊辦)在香港書展2016(書展)進行巡查,檢獲逾一千四百本書籍,當中包含超過三百個書目,該等書籍懷疑屬《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條)(《條例》)下所指的不雅物品。

  電影報刊辦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電影報刊辦正調查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我們會將檢獲的物品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並根據審裁處評定的類別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他說:「電影報刊辦按照既定做法,在書展舉行前兩個月透過主辦單位向參展商發信,請參展商留意《條例》的主要條文,以及提醒他們確保其刊物符合《條例》的規定。」

  發言人續說:「除進行巡查外,電影報刊辦至今接獲三宗有關一本在書展出售的寫真集的公眾投訴。電影報刊辦留意到,有九本寫真集(包括遭投訴的寫真集)的作者/出版人在書展展出該刊物前已自行把刊物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鑑於遭投訴的寫真集被審裁處評定為第I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故電影報刊辦無須採取進一步行動。

  「電影報刊辦亦收到一宗有關一本在書展出售的漫畫書籍的公眾投訴,電影報刊辦已將該漫畫書籍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並會根據審裁處評定的類別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他補充:「另一方面,關於電影報刊辦早前就兩本書籍(即《Deep Web File》及《Deep Web 2.0 File》)的發布所接獲的公眾投訴,電影報刊辦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已就出版商因未能遵照《條例》的規定發布不雅物品而違反《條例》第24條採取檢控行動。」

  根據《條例》的規定,發布淫褻物品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沒有遵照《條例》的規定而發布不雅物品,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四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八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發言人強調:「電影報刊辦會繼續採取適當及相稱的執法行動,以執行《條例》。」
 
2016年7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