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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判刑覆核後被改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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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早前一名納稅人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的案件,觀塘裁判法院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訊。裁判官判處被告入獄二十一天及罰款6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另加一筆132,852元的罰款(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由於被告於判刑前已被還押二十一天,故獲當庭釋放。

  法庭於今年五月十八日裁定現年三十九歲的被告十二項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6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

  稅務局歡迎法庭的裁決,並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金額為每年40,000元,而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的申索金額為每年60,000元。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合共320,000元。此外,被告亦在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合共58,000元。兩項申索扣除的總額為378,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足夠的詳情或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其後查悉被告於二零零九/一零課稅年度只曾向一間慈善團體捐款200元。被告在七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377,800元,逃繳稅款合共66,426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