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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標籤新要求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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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衞生署今日(七月二十五日)提醒藥劑業界及市民,《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對含有毒藥的藥劑製品標籤的條文將於二○一六年八月五日生效,以消除消費者不必要的疑慮,誤以為它們可能對人有害和不宜使用或服用。

  根據該條例第27條,任何人不得銷售任何毒藥,除非該盛載的容器已按照《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的規定加上適當標籤。在該規例下,盛載含毒藥的藥劑製品的容器必須加上適當標籤,清晰標明該規例附表5就毒藥所屬種類而指明的中文及英文字句。有關字句不得藉加上任何其他字句或標記,而使涵義改變。

  視乎銷售限制,新標籤要求包括:
 
  1. 如藥物含有該規例附表3所列毒藥,須加上標籤標明「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的字句;及
  2. 如藥物含有該規例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但不含附表3所列毒藥,則須加上標籤標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的字句。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已經發信提醒藥劑業界和相關協會上述新要求,並已更新《藥劑製品或物質標籤指引》供網上參閲。

  除上述對含有毒藥的藥劑製品標籤的有關條文外,經修訂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已於二○一五年二月實施。藥劑業界有18個月為上述新要求作準備。新要求將自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衞生署發言人說:「由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署方會對違反上述新標籤要求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我們呼籲藥劑業界遵守新要求。這項新要求是回應前香港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冀鞏固本港藥劑製品的規管機制。」
 
2016年7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