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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升降機承辦商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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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升降機承辦商紀律審裁委員會已完成對蒂森克盧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蒂森克盧伯)的紀律聆訊,並裁定該公司有失當和疏忽行為,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的相關規定,須予以紀律處分。機電工程署歡迎有關裁決。

  委員會裁定對蒂森克盧伯罰款180,000元,該公司亦須支付136,342元的相關審裁程序費用。委員會的裁決及命令今日(七月二十二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網頁:(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62029/cgn201620294103.pdf)。

  蒂森克盧伯獲聘為觀塘時運工業大廈升降機工程承辦商期間,涉及四項違紀行為。二○一四年四月至九月四個不同時段,該公司沒有確保工程由兩名或以上的升降機工程人員進行,重複違反《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第4.11段的規定。

  機電工程署發言人說:「我們會繼續嚴格執行法例,確保公眾享有安全和可靠的升降機服務,以及保障升降機維修從業員的職業安全。」

  機電工程署署長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109(1)條,轉介蒂森克盧伯的涉嫌違紀行為予委員會進行研訊。委員會成員由發展局局長委任,包括由專業團體和業界組織提名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人士和認可人士,以及代表升降機/自動梯負責人的業外人士。
 
2016年7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