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具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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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今日(七月十九日)下午應要求與多名立法會議員會面,重申《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
 
  馮驊法官說:「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馮驊法官强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這個措施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我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如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根據上述規例,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就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為完成的問題,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如前所述,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選管會是一個獨立和法定組織,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負責監督立法會選舉依法進行。選管會會一如以往,致力確保立法會選舉是公開、誠實和公平地進行。



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