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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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今日(七月十四日)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作出下述聲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及相關選舉法例由選舉產生。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個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成立的獨立和法定組織。立法會選舉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及依法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在舉行選舉時,一貫以公開、公平和誠實的原則嚴格依法處理各項具體事宜。
   
  根據《立法會條例》,合資格人士可參與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在提名期內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提名表格載有一項聲明,示明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任何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該項聲明。參選和簽署提名表格及上述聲明是嚴肅的作為,所以參選人在簽署聲明時須清楚明白相關內容和法律後果。如在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在收到提名表格後,選舉主任會依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處理有關提名,並按照法例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和公布。
   
  選舉管理委員會一向致力向參選人解釋他們需要遵守的選舉法例及提供相關指引。選舉管理委員會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摘錄如下):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選舉管理委員會有責任向參選人清楚說明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中所指有關《基本法》的條文,亦有責任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執行提名程序,並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程序有所懷疑,根據法例可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
   
  因應上述情況,選舉管理委員會已經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參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上述《基本法》的條文。確認書可以從2016年立法會選舉專用網站(www.elections.gov.hk)下載;亦可由明日起於各區民政事務處、有關選舉主任的辦事處或選舉事務處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第6期23樓2301至2303室的辦事處索取。
   
  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嚴格按照法例進行選舉是對社會大眾應負的責任。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