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裁判法院被羈留人士膳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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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現時,各裁判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被拘留人士)的膳食主要由附近警署的食堂供應。本人近月收到不少投訴,指該等食堂供應的外賣飯盒不夠熱和不潔,以致有人進食後感到不適。當局回覆本人有關九龍城警署食堂的查詢時表示,根據《食物業規例》第4條的規定,「食物業」一詞不包括「工作場所內專供受僱於該處的人使用的食堂」,因此有關的食堂無須持有食物業牌照。然而,有意見指出,被拘留人士並非受僱於九龍城警署,因此該食堂向九龍城裁判法院內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可能違法。另一方面,當局表示被拘留人士獲有關部門同意後,可要求由親友以自費方式安排由外間食肆向其供應膳食,而該等膳食須經相關部門進行保安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持有食物業牌照的食肆(持牌食肆)所供應的食物須符合食物安全標準,當局會否考慮改由持牌食肆向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政府漠視該等人士的權利;

(二)當局會否考慮改由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包括九龍城裁判法院內的持牌食肆),向所在裁判法院內被拘留人士供應膳食;現時是否每一所裁判法院均設有持牌食肆;若否,當局會否立即進行公開招標工作,以甄選承辦商在未設有持牌食肆的裁判法院內開設食肆;及

(三)鑑於有被拘留人士的親友向本人反映,有駐守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警員拒絕把他們在該裁判法院內持牌食肆購買的食物,轉交被拘留人士,現時親友申請向被拘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程序為何,包括審批申請的方法、準則和部門;當局會否簡化該程序?

答覆:

主席: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羅列了警隊的各項職責,其中包括押送及看守囚犯以及維持法庭秩序。警務處尊重被羈留人士的權利,並一直履行對被警方羈留人士應有的謹慎責任,確保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及安全得到保障。

  現時,本港有七個裁判法院,分別位於東區、九龍城、觀塘、荃灣、粉嶺、沙田及屯門。裁判法院羈留室的運作由警方負責。每所羈留室均由一名督察級的警務人員作為警務處法庭主管,並按其隸屬警區向負責該總區法庭事務的總督察級人員及行政事務的高級警司級人員負責。就梁國雄議員的問題,經諮詢司法機構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不論被羈留人士是被羈留在警署或裁判法院,警方都會尊重及致力保障他們在羈留期間的權利,並在履行警方法定職責、對被羈留人士的應有謹慎責任以及保障他們安全方面,採取適切措施,包括照顧被羈留人士的各種基本需要。

  被羈留人士大多數只會在裁判法院羈留室內被羈留一段短暫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天,以等候審訊開始或繼續審訊。警務處會按實際情況為這些被羈留人士提供早、午、晚三餐的膳食。現時的做法主要是由各裁判法院附近警署的食堂供應這些膳食,例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羈留室的被羈留人士的膳食會由九龍城警署的食堂提供。

  各警署食堂的承辦商由警務處定期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甄選及委任。《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條文,包括《食物業規例》(132X章)有關「食物業」一詞的涵義,不適用於政府所設的食堂,警署食堂因此無須領有《食物業規例》下的牌照,亦不屬該規例第4條提到的「工作場所內專供受僱於該處的人使用的食堂」。雖然如此,警務處會在與承辦商的合約中清楚訂明承辦商必須遵守的條款,包括所提供的食物須符合衞生標準,以及食物會達至均衡飲食的營養要求等。

  就提供予被羈留人士的膳食而言,有關警署食堂的承辦商會按照由警務處制定的指引來預備相關膳食,當中包括食物種類、份量以至運輸保存等的要求及標準。

  為確保膳食在衞生及質素各方面能符合要求,警署食堂在準備膳食後會盡快將膳食送達相關裁判法院。所有食物必須使用保溫箱貯存及運送,以確保符合衞生標準。警務處法庭主管會檢查所有供應予被羈留人士的食物。在有需要時,供應膳食的時間或因裁判法院內審理案件的時間及警方行動需要和人手安排而略為調整。為避免提供變壞的食物,所有未被食用的食物須於接收兩小時後棄掉,並由附近警署的食堂重新提供。同時,如警務處法庭主管認為食物的衞生和質素未符合要求,可主動重新訂購食物。

  如被羈留人士對警方提供的膳食有意見,警務處法庭主管可重新審視膳食質素,並按照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重新訂購膳食予該羈留人士。

  如被羈留人士在羈留期間需要在指定時間外進食,警務處法庭主管亦可透過附近警署的食堂為該人士訂購膳食,無需讓他們等候下一次供膳時間。

  如被羈留人士希望由親友提供膳食,可向警務處法庭主管提出要求。一般而言,在不會對司法程序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妨礙的前提下,警務處法庭主管會盡量便利親友提供膳食予被羈留人士。若相關要求獲得批准,該等膳食會先由警務人員進行保安檢查,以確保沒有工具、武器、藥物或其他可疑物品收藏在食物內,以保障被羈留人士及其他可能會與他們接觸的人士的安全。完成檢查後,警務人員便會將食物交予該被羈留人士進食。

(二)裁判法院屬司法機構的管轄範圍。除了荃灣裁判法院外,其餘六所裁判法院早年都有提供食堂或小食亭的設施。根據審計署署長在一九九八年第31號報告書的建議,政府產業署在一九九九年檢討訂定開設食堂的標準。由於裁判法院大樓未能符合該開設食堂的標準,所以現時所有裁判法院已停止提供食堂服務。然而, 司法機構在考慮過審計署署長該報告後,如果能成功招標,裁判法院會提供小食亭服務。就此,現時只有屯門裁判法院所在的屯門法院大樓及九龍城裁判法院所在的九龍城法院大樓設有小食亭。

  主席,提供予裁判法院被羈留人士的膳食安排一直行之有效,所提供的食物亦符合衞生標準及營養要求。警務處會繼續適當地履行對被羈留人士的謹慎責任及保障他們的權利。

  多謝主席。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