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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舊式工廈、商業大廈和住宅樓宇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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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九龍灣一幢工業大廈(工廈)內數層已分間為迷你倉的單位發生四級火警,造成兩名消防員殉職,令各界再次關注三類樓宇(即舊式工廈、商業大廈和住宅樓宇)和迷你倉的消防安全隱患。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展開跟進工作,包括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對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進行巡查,審視該等處所有否違反現行法例的規定。該等部門在首月會巡查位於86幢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工廈內的154個迷你倉單位,而在其後一個月會巡查另外259幢工廈內的487個迷你倉單位。據報,發生火警的迷你倉單位早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消防規定的前科。此外,有傳媒發現有人在設於工廈並有獨立電錶的迷你倉內居住,但該等處所布滿消防陷阱,包括逃生門被鎖上、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以及通道狹窄等。有評論指出,單靠加強巡查不能夠解決設於舊式工廈的迷你倉的消防安全問題。除非獲迷你倉租用人配合,消防人員根本不能巡查已被鎖上的迷你倉。因此,迷你倉可能已成為危險品倉,但當局目前並無對策,故消防安全隱患不可能消除。另有本會議員認為,跨部門工作小組應研究修改《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直接把樓齡逾30年的舊式工廈納入該條例的規管範圍,或研究制定《迷你倉條例》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幢上述三類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樓宇用途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立法強制上述三類樓宇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樓宇當中,有多少幢的天台未能承載自動灑水系統需配備的消防水缸的重量,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研究水缸設於樓宇的其他地方(例如地底)是否技術上可行;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四)是否知悉除了天台承載力不足問題外,第(一)項所述樓宇沒有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原因為何;

(五)當局會如何跟進因技術問題而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並向有關業主提供協助,以確保該等樓宇的消防安全;

(六)會否立法規定未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的樓宇安裝及購置其他防火設備(例如乾花灑系統、固定滅火裝置、固定滅火泵、手提滅火器材等);若會,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分別遭警告、起訴、釘契(即遭當局把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統計現時全港的迷你倉經營者當中,曾經因該等處所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遭警告、起訴、釘契的經營者數目;若有,詳情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九)在第(八)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有關的經營者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並獲屋宇署確認已完成工程的個案數目為何;有多少宗個案沒有在限期內完成糾正工程,以及是否知悉原因為何;有否及如何進一步跟進該等個案;

(十)鑑於現時迷你倉大多被租用人鎖上,當局在巡查時如何得悉迷你倉內有否存放危險和易燃物品;

(十一)除了要求迷你倉經營者採取措施,防止租用人在迷你倉存放危險品外,當局有何其他方法防止迷你倉成為危險品倉;是否知悉香港有哪些地方可以讓市民合法地存放危險品;

(十二)當局在巡查時發現有人在迷你倉居住後會如何執法;過去五年,有否發現該等個案;若有,有否向有關經營者提出起訴;若有,詳情及個案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三)過去五年,有關的政府部門就迷你倉進行的常規和突擊的巡查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當中有否發現違規個案;

(十四)有否檢視現時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足夠人手,應付巡查及跟進迷你倉的額外工作;若有檢視而結果為否,會否增加有關人手;若沒有檢視,原因為何;

(十五)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就全港迷你倉及類似處所進行巡查的工作流程為何,以及該等部門如何互相協調;

(十六)對於在巡查時發現迷你倉有違例情況的個案,當局會如何對有關經營者施加懲處;會否提高現行條文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七)何時會向本會提交規管迷你倉的具體建議,以及有否立法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八)會否考慮設立「大廈消防安全維修資助計劃」,資助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安裝及維修大廈消防安全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至(六)所有類型的建築物均須遵守其建成時適用的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以及其他適用的法例要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消防處會審閱相關建築物或處所的建築工程圖則,並根據《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要求建築物或處所安裝所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在一九七三年三月前,該守則並沒有要求工業、商業、綜合用途樓宇及住用樓宇必須裝設花灑系統。

  根據消防處於二○一○年進行的全港工業樓宇調查資料顯示,全港共有358幢工業樓宇沒有裝設自動花灑系統,而這些工業樓宇主要集中在觀塘、深水埗、黃大仙、葵青及荃灣區。

  根據屋宇署的紀錄,全港分別約有1 870幢於一九八七年三月前落成或呈交建築工程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舊式商業大廈及約13 000多幢舊式綜合用途樓宇或住用樓宇。消防處沒有就這類舊式商業和綜合樓宇裝設自動花灑系統的數字作分類備存。

  至於個別舊式樓宇的天台能否承載自動花灑系統所需配備的消防水缸,消防處及屋宇署並沒有備存相關分類資料。綜合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的經驗,消防處及屋宇署理解相關樓宇的業主或佔用人可能在協調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有一定的困難,或受其樓宇的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從部門的規定,例如增設消防水缸。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包括根據個別樓宇的情況及認可人士提交的資料,例如大廈的樓高和空間限制,考慮彈性處理部分規定或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等。

(七)至(九)和(十三)消防處和屋宇署收到有關迷你倉涉嫌違反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投訴或轉介時,會作出巡查和跟進違規事項。兩個部門並沒有分類備存涉及迷你倉的違規行為分類數字。

  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如收到投訴、轉介或懷疑出現違反地契的情況,會作實地視察,因應實際情況及所涉地契條款,判斷是否違契。地政總署如確定迷你倉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個別迷你倉是否違反地契條款,要視乎該迷你倉的實際運作情況及所涉地段地契的條款,不能一概而論。若有關地契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用途,經營貨倉(包括迷你倉)一般是違反地契。有些工廈的地契訂明地段可作「工業及/或倉庫」或「倉庫」用途,則迷你倉符合地契訂明的用途。根據紀錄,由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地政總署共向六個工廈單位的業權人就違反地契營運迷你倉發出警告信,有關工廈分別位於觀塘(一宗)、油尖旺(三宗)及荃灣(兩宗)。當中三宗個案(觀塘一宗、荃灣兩宗),由於有關業權人未有於限期內糾正違契事項,地政總署已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另外三宗個案的單位業權人已向分區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暫時放寬土地契約的限制,有關申請正在處理中。

  過去五年,勞工處就迷你倉進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的常規及突擊巡查共超過350次。勞工處沒有備存按區議會的分區巡查數字。此外,勞工處在過去五年就迷你倉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共提出兩宗檢控,有關迷你倉分別位於九龍城及大埔。

(十)、(十一)和(十四)至(十六)任何人如貯存任何超出《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B章)所述豁免量的危險品,必須向消防處申領危險品牌照,或貯存於已領有危險品牌照的貯存倉庫。

  消防處在接獲任何有關涉及過量貯存危險品的投訴時,會派員調查。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消防處可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進入有關處所內進行視察。消防處亦會透過執法行動,繼續致力打擊過量貯存危險品的違法行為。為提高社會對貯存危險品的安全意識,消防處會不時提醒各行各業的營運者有關安全管理危險品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消防處已聯同屋宇署、地政總署、勞工處等相關政府部門,開始巡查全港的迷你倉,檢視有關樓宇有否違反現行的法例。巡查會先針對位於沒有裝設自動花灑系統的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再擴及其他迷你倉,估計整個巡查行動需時兩個月。

  消防處人員在巡查時會留意有關地方有否存放危險品及向營運者查詢相關資料。如在巡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條例》或《危險品條例》的情況,消防處會根據相關條文作出檢控或向有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任何人如違反《危險品條例》的規定過量貯存危險品,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如獲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人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可處罰款100,000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10,000元。

  如發現有僭建物,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僭建物。如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清拆令,業主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亦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如發現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況,勞工處會依法處理,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消防處及相關部門亦已與本港迷你倉的主要營運者會面,要求他們盡快採取各種可行的管理措施,提高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現時消防處和屋宇署透過內部調配人手,應付巡查及跟進迷你倉的額外工作。兩個部門會適時檢視是否有需要增加人手,並會按既定機制申請資源。

(十二)自今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巡查全港迷你倉至七月十日為止,屋宇署暫時沒有發現有人入住迷你倉的情況。如發現有人入住或其他違例情況,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跟進,包括向業主發出清拆令及/或中止更改用途命令。如有關命令未獲遵從,該署會對有關業主提出檢控和考慮向法庭申請封閉令,以封閉有關處所並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所需的糾正工程,完成後向有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監工費及附加費。

  從地契角度而言,一般工廈地契都訂明該地段只許作「工業」或「工業及/或倉庫」用途,若在該工廈作其他用途(例如住宅用途),並不符合相關的地契條款。地政總署會配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十七)由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會研究如何修訂法例,規管迷你倉的消防安全。跨部門工作小組會研究不同的立法方案,並會在立法會復會後盡快向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度,目標是在下個立法年度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

(十八)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市區重建局、香港房屋協會及屋宇署一直有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消防改善工程已被列入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申請該些計劃的程序亦已簡化,業主只須填寫「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的申請表格,便可作出多項申請。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