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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道路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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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在青葵公路及青朗公路分別發生兩宗涉及工程車輛的嚴重交通意外,共造成修路工人三死三傷。此外,有駕駛者把深宵時分在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工程的車輛稱為「公路殺手」,因為駕駛者一不留神便可能發生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涉及工程車輛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每宗意外的詳情(包括發生日期和時間、死傷人數等);

(二)現時監管道路工程承辦商在公路上作業的法例及指引的詳情;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承辦商有否嚴格遵守該等法例及指引,以及違規承辦商會受到甚麼處分;及

(三)鑑於近年發生多宗涉及道路維修工程的交通意外,當局會否考慮參考外國的法例和經驗,全面檢討監管該等工程的法例及指引,以保障修路工人及駕駛者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分別在青葵公路及青朗公路發生涉及道路工程的交通意外,青葵公路的意外更加導致三名維修工程人員死亡,我對此感到非常難過,並明白死者家屬對至親因工致死所感到的悲痛。警方正就該兩宗意外進行調查,以確定意外成因。

  就田北辰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在答覆如下。

  過往10年,涉及工程車輛在道路維修工作時發生致有人受傷或死亡的交通意外數字,詳見附件一。

  當中涉及死亡及重傷的意外,大多數發生在快速公路上,肇事車輛在深夜或凌晨時分駛近有道路維修工程的路段,並且撞到在維修工程範圍內停泊或慢駛中的工程車輛。在二○一一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發生的致命意外,死者都是肇事車輛的司機;而發生於上月二十八日的意外,不幸逝世的是三名維修工程人員。由於在快速公路上車速一般較高,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可以十分嚴重。因此,政府認為有必要作出全面檢討,既針對道路安全,更要顧及對道路維修工程人員的防護。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路政署制訂了一套《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 (《守則》)(註一)。《守則》是參照歐美等國家的標準,以及根據本地過往經驗而制定,並且按需要更新。當進行道路維修工作時,承建商應該遵從《守則》的要求;而且,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20條,承建商按規例附表5規定,在進行道路工程的地方放置標誌、道路標記、路障及道路危險警告燈具的位置,都須符合《守則》要求,否則便屬違法。而不遵從《守則》的其他規定,可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任何一方賴以確立或否定所爭議的法律責任問題。

  另外,承建商在快速公路進行維修工程時,須先根據《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374Q章)向路政署申請快速公路工程許可證,並且須遵從許可證內列明的各項條款,否則便構成犯罪(註二)。

  二○○七年路政署於《守則》內加入要求,在快速公路進行流動作業時(包括封閉及解除封閉行車線、清理溝渠、清掃/灑水或緊急路面維修等)須加用護航車輛,以加強對作業範圍的防護(附件二);工程車及護航車亦都須配備警告燈號及標誌,以盡早向其他駕駛者發出警告。《守則》亦訂明在快速公路封閉行車線進行維修工作時,須在施工地區前最少600米設置預先警告標誌,並且在道路開始臨時改道的位置設置閃爍箭咀指示燈號(附件三)。

  路政署在轄下道路維修工程合約中都要求承建商制定安全計劃書及推行安全管理系統,嚴格確保工序安全進行。承建商的管工和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亦須進行工地巡查,以監督施工安全。而路政署亦會進行定期抽樣和突擊巡查。如發現違規,會按合約機制扣減工程費;違規嚴重者,將反映於承建商的工作表現報告內,而承建商過往的表現是評審其將來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路政署聯同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的工作小組,目前正檢視《守則》,以參照相關技術的最新發展、本地經驗及外地的最新標準和做法。初步修訂建議包括:

(一)在快速公路進行路面維修工程時,須在道路開始臨時改道的位置加強防護措施,並且加設適當長度的安全地帶作為緩衝區;及

(二)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及提高護航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的規格要求等。

  現在因應上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的交通意外及近年的情況,工作小組會進一步全面審視提升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的需要。政府會考慮修訂相關法律條文,以加強監管為道路工程所實施的交通管制及防護,包括法定要求在快速公路的道路工程使用護航車輛。

  除針對道路工程施工安全外,亦需要加強對駕駛者的宣傳教育和執法。在駛近有維修工程的路段前,駕駛者要有充分準備,遵守臨時交通標誌及燈號指示,並且降低車速。警方會加強對酒後、藥後、超速以及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晚上及凌晨時分,並已經列入其二○一六年的「重點交通執法項目」。

  此外,我們會考慮要求在深夜及凌晨進行道路維修工程的承建商,事先通知運輸署,讓署方能更好地透過不同渠道,向駕駛人士發放有關道路維修工程範圍及交通安排的信息。

  多謝主席。

註一:因應不同道路時速及維修工作的道路封閉要求,《守則》就各款裝置的要求(如大小、顏色、物料、需予使用的情況,以及放置的數量、距離、高度等)訂明細節,以確保相關的道路使用者可以從預計的距離,清晰看到適當的指示,以達致預期的警告及防護效用。

註二:根據第374Q章第20條,持證人在快速公路工作期間須符合許可證中列明的各項條款。任何人若違反該規例第20條,根據該規例第26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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