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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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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六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七月二十七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現年五十一歲的被告,是香港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她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合共469,400元。在被稅務局調查時,被告聲稱她主要捐款予某一間慈善團體,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經查詢後,得悉該慈善團體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曾收到兩筆捐款,有關捐款人的姓名與被告相同,金額分別是20元及2,000元。在扣除該兩筆捐款後,被告在六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467,380元,逃繳稅款合共78,737元。

   《稅務條例》規定,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