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在公共租住房屋單位露台安裝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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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部分舊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例如九龍灣啟業邨)的單位設有開放式露台。過往有不少該等屋邨的居民自行安裝鋁窗,為放置了煮食用具和電器的露台及廚房遮風擋雨。自《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在二○一○年全面實施後,公屋居民須事先取得房屋署(房署)的「原則上批准書」方可進行安裝窗戶工程,而有關工程須符合有關條例對房間的天然照明和通風的規定。房署在二○一四年表示,約有6萬多個舊型公屋單位在安裝露台窗戶後,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受影響公屋單位)。因此,房署不會批准居民在該等單位露台安裝窗戶。房署建議有關居民在露台使用非固定的防風板、防雨擋或膠簾,但有居民表示,該等裝置未能有效阻擋風雨和寒流,而且露台濕滑容易導致電器短路起火和居民滑倒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關於天然照明及通風的法律規定的立法原意為何;有否檢討該等規定是否仍切合時宜;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二)受影響公屋單位現時的數目,並按屋邨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房署於二○一四年回覆本人的查詢時表示,該署及屋宇署仍繼續就住戶能否在公屋單位露台安裝窗戶的事宜進行商討,有關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四)除了放置防風板等裝置外,房署會否向居民建議更佳的阻擋風雨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家傑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天然照明及通風規定載於《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30及31條。該等條文規定每個用作居住或廚房的房間,均須提供符合指定最低玻璃及窗扉面積的窗戶,為室內提供足夠的天然陽光及流通空氣,以促進公共衞生及減低疾病傳播的風險。一般而言,有關規定適用於本港所有私人擁有的樓宇。
 
  儘管不是所有公共出租房屋(公屋)單位都受《建築物條例》所管轄[註],運輸及房屋局轄下之獨立審查組(審查組)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新房屋發展項目及由房委會發展的已落成樓宇按其類別實行該條例規定或與其相若的屋宇監管。房委會有部分位於較舊式公屋大廈的單位設有露台並裝有防盜欄柵。過往大部分公屋租戶自行在露台安裝窗戶。房委會考慮到有租戶不時反映在露台安裝窗戶有助減輕風雨造成露台地面濕滑的情況,所以准許公屋租戶在向房委會申請後,自費安裝露台窗戶。
 
  自二○一○年底《建築物條例》有關規管樓宇小型工程的監管制度的條文生效後,房委會便要求公屋租戶如欲自行安裝窗戶,不論其單位是否受法例規管,一律必須向審查組申報。然而,其中一些位於較舊式公屋大廈的單位,基於樓宇本身的設計所限,相關加裝窗戶的方案未能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中上述就天然照明的規定,故此在進行上述申報時未能通過審查組的核證,而不獲房委會作為業主的批准。
 
  房委會考慮到有關單位租戶反映的意見,一直與審查組持續商討於這些較舊型公屋大廈的單位安裝露台窗戶的技術問題,以尋求妥善解決方法。經過多次詳細探討,鑑於加裝的窗戶對這些單位的天然照明影響輕微,房委會在平衡法例要求和實際環境限制後,制訂了適用於這些單位的指定窗戶設計,並於二○一四年向審查組提出申請,要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的機制對上述規例的執行稍作變通。基於房委會所提出的理據能證明該款窗戶設計不會降低單位原有設計所提供的天然照明及通風,審查組參考屋宇署的意見後,准許上述變通,並同意在這些舊型公屋單位的露台可安裝該指定款式的窗戶。
 
  房委會隨即於二○一四年底制定了新的露台安裝窗戶申請程序及設計指引。租戶可向其屋邨辦事處索閱有關指引。現時所有公屋單位租戶均可根據房委會的設計指引自行安裝露台窗戶。

[註]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1)條及《房屋條例》(第283章)第18(2)條,由房委會建造、由其控制和管理的土地上,或歸屬其而沒有任何部分經分拆出售的建築物豁免受《建築物條例》條文所規限。這包括一部分現存公共屋邨的樓宇。而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以及包含已出售的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公共屋邨內的樓宇均受《建築物條例》所規限。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