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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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七月十一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當中包括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一名非法勞工和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執法人員搜查了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裁縫店、雜貨店及住宅單位,共拘捕七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男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八歲,其中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當中一名男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八至四十九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嘉富坊拘捕了四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全部為男性,年齡介乎二十三至五十五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紅酒、化妝品及護膚品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二千九百二十一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七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一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其餘二千六百九十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三十一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二十一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