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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與傳媒談話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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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想問局長高鐵的報告,其實報告都講到運房局是沒有蓄意隱瞞,但其實是否有責任去做好監管的工作,無蓄意不代表無責任?同時,報告似乎將矛頭指向兩位已經離職的港鐵高層,是否「放生」運房局?是否即是無責任呢?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從政府角度我不適合評論這個專責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是怎樣,這個最好由委員會去說。談到責任,當然政府作為高鐵項目的擁有者,我們委託港鐵公司,當然政府一定有責任去確保這個項目進行順利、我們確保港鐵公司在履行一個項目管理人(角色)時候的表現是稱職的。正如我們過去都說過,政府是保留對港鐵公司在整件事(追究)責任的權利,我們不排除會採取一些法律上的程序。但我們過去都三番四次解釋因為在這個高鐵項目方面,港鐵公司是項目的管理者,當時,是二○○九年的時候,路政署是基於顧問的意見,認為應該採取一個「核實監督者」(check the checker)(方式),所以不是由路政署直接地、微觀地監察工程,是港鐵公司它有委託的責任。當然路政署在進行所謂check the checker這個工作上是否有改善的地方,我們同意是有改善的需要。

  至於我們在工程項目的報告方面,我們每一個階段都是以當時所掌握的情況去報告。早期正如任何的基建工程都是有滯後的,這個在所有工程都不是一個很罕有的事,但滯後往往都能透過一些追回工程的措施,有些時候是可以追趕到的。所以早階段港鐵公司向路政署說正在積極追趕工程,所以在不同時期我們所作出的評估都是按照當時港鐵公司的一些報告和在路政署方面對工程進展的一些專業判斷來作出的。今天我們事後回看,當然有很多事情我們已知道或可以說,但在當時我們政府方面是盡了最大力量就我們能夠掌握到的,盡可能去交代。

記者:……想知道委託協議講到政府應該是有一個機制、制度去監管工程,是不是有制度但沒有「行」到呢?或者「行唔到」呢?有甚麼原因「行」不到呢?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這制度一直是有跟從的,正如我所說,這個不是由政府部門直接去進行的項目。如果由路政署直接去進行的項目,路政署當然就直接去監管承建商。這個項目是委託一個你可以說是第三方,這就是港鐵公司,它就是一個項目管理者(project manager),去履行一個監督的責任。路政署作為所謂代表政府去擁有這個項目,當然它都有責任監察管理者,但當然這種監督與一個直接由路政署批出的項目是有所不同的,這亦是基於當時顧問公司建議用一個「核實監督者」的做法,與一般項目不同。我們現在回看,我們可以對當時顧問公司建議採用的「核實監督者」做法是否最好呢,我們當然可以再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我在專責委員會的聆訊都講到,這個在報告書我看到報告書都有提到的,就是說今天回看,究竟用「經營權」模式是否一個最好的做法呢,這個我們都可以再去商議的。但是在事情進展的過程中,當時政府方面都是盡量按照當時大家認同了的制度去監管工程,當然你說在監管方面有沒有甚麼地方可以做得更加好一些,這個從檢討上一定可以找到一些空間的。

記者:港鐵向南車四方訂了九架列車,剛才你都說港鐵會派人去廠那邊check列車。這麼久以來,在製造過程的幾架列車,有沒有發現任何列車出現問題,車身有出現裂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現時你所說這個製造商所涉及的一些新列車,昨天港鐵公司有提到他們有更換現時所謂市區線的列車,可能牽涉九十幾部,那些(列車)是未曾啟用的,仍在製造過程、分階段「交貨」,所以在過程中我剛才所描述的程序是既有程序,他們是要跟(從)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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