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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加強迷你倉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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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一日,九龍灣一座工業大廈內數層已被分間為數以百計出租迷你倉的單位發生四級火警,焚燒多日才被撲熄。當局表示,火場的布局十分複雜,間隔縱橫交錯,加上迷你倉均被鎖上,令滅火難度增加。該宗火警令人關注迷你倉的消防安全及規管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迷你倉的數目及地區分布;

(二)現時工業大廈單位業主把單位改裝為迷你倉須否事前取得當局的批准;如須要,申請的程序及審批申請的政府部門為何;

(三)現時迷你倉的設置須符合哪些消防及樓宇結構規定;鑑於當局在去年十一月表示,本港沒有用作規管迷你倉的專項法例,當局會否研究制定專項法例,以作規管;及

(四)當局有否就迷你倉准許貯存的物件及種類制訂守則及規定,供業界遵守;如否,當局及迷你倉經營者如何確保租用人不會在倉內存放易燃或危險物品?

答覆:

主席:

  經徵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初步掌握的資料,全港現時約有400多間迷你倉,主要位於各區的工業大廈內。無論迷你倉位處何種類型的建築物,建築物均須遵守其建成時適用的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以及其他適用的法例要求。迷你倉營運者在單位進行改裝工程時,若工程不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須事先獲屋宇署審批圖則及同意方可展開工程。此外,不論工程是否須獲屋宇署事先審批,工程均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相關規定。就消防安全而言,迷你倉須符合有關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等規定。就樓宇結構安全而言,迷你倉的樓板須符合有關承載力的規定。另一方面,業權人如欲使用工廈單位作迷你倉用途,需確定該用途符合有關大廈的地契條款,或已向地政總署申請並獲得短期豁免書,容許擬議的用途。如消防處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違規之處,可根據《消防條例》(第95章)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消除火警危險。

  為加強迷你倉消防安全而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六月二十七日召開首次會議,探討短、中及長期措施,加強迷你倉及類似處所的消防安全。

  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已於六月二十八日開始巡查全港的迷你倉及類似處所,檢視這些處所有否違反現行法例的規定。消防處及相關部門亦已安排與本港迷你倉的主要營運者會面。部門會向營運者提出盡快採取各種可行的管理措施,提升消防安全,其中包括加強保安人手,防止危險品的存放,加強員工的防火訓練等。跨部門小組下一步會討論如何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迷你倉。

  消防處是本港陸上危險品(第一類危險品及石油氣除外)的監管部門。在一般商鋪及工業大廈單位貯存危險品,如貯存超過法定豁免量,必須向消防處申領危險品牌照。為提高社會對貯存危險品的安全意識,消防處會不時提醒各行各業的營運者有關安全管理危險品的重要性,例如在去年九月,消防處曾去信物流及貨運公司營運者,提醒業界在日常營運中須注意的安全要點,以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訂明,不得無牌貯存、運送或使用超過法定豁免量危險品的要求。消防處亦會透過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過量貯存危險品的違法行為。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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