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單親母親獲內地當局酌請簽發單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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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內地女子就中港分隔的單親家庭問題向本人求助。她們與港人結婚或同居並育有子女,但其後與丈夫離婚或遭伴侶離棄,以致她們不符合資格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而只可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以短暫留港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由於她們不可在港受僱工作,亦不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所以生活十分拮据。她們的子女雖然擁有港人身分,但缺乏健全家庭的關愛和照顧,而需要寄人籬下並可能感到遭受歧視,以致他們成長過程中遇到很多困難。當中部分人或會因長久積壓不滿而衍生出憤恨社會的情緒,以致造成潛在的青年問題。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因上述情況不符合資格申請單程證的內地單親母親,以及她們的居港未成年子女的有關統計數字(或估算數字)為何;

(二)鑑於上述單親母親求助人不符合資格申請單程證,而部分求助人有長期病患,入境事務處處長會否考慮以恩恤理由批准有此特殊情況的求助人居港,以便照顧其未成年子女;及

(三)當局現時如何為上述單親母親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適切支援,以幫助這些子女健康成長,以及有關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因此,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與家人團聚,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

  特區政府明白有內地單親母親遭遇特殊家庭困難,例如因港人丈夫辭世或與港人丈夫離婚,以致不再符合「單程證」申請資格,但仍需在港照顧年幼子女的情況。特區政府關注此類內地單親母親欲來港照顧子女的訴求。

  就個別不再符合「單程證」配偶的申請資格,在港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其港人丈夫辭世、已離婚或有其他特別困難的內地單親母親的求助個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根據求助人提出的要求及個案實際情況,向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反映和溝通,尋求內地當局體恤求助人的情況,酌情處理其來港申請。事實上,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方面一向對有關求助情況作正面回應,在其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酌情處理個別求助個案。

  截至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入境處從立法會議員及不同團體接獲內地單親母親的求助個案約150宗,共涉及約180名在港未成年子女。當中超過80名單親母親已因應個別個案情況獲內地當局酌情簽發「單程證」來港定居。在其餘約70宗尚未獲酌情簽發「單程證」的單親母親個案中,超過一半求助人已獲簽發「一年多次赴港探親簽注」,便利她們赴港照顧未成年子女。特區政府沒有備存問題涉及的其他統計數字。

  《入境條例》(第115章)對出入境及居留事宜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入境處處長雖可對特別個案考慮行使酌情權,在既定政策以外批准個別人士留港,但此考慮必須顧及香港的整體利益,對於不符合入境政策的個案,處長必須謹慎處理,其中包括個案是否具備獨特和強烈的人道或恩恤理由等。

  特區政府會繼續就內地單親母親的求助,向內地當局反映社會各界的訴求,及就個別個案與內地當局作出溝通、跟進。
 
(三)現時分布全港共有65間由社會福利署(社署)和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人士及其家庭,包括持《往來港澳通行證》(慣稱「雙程證」)來港的香港居民家庭成員提供一系列預防、支援和補救性的福利服務。服務包括家庭生活教育、親子活動、諮詢服務、外展服務、支援/互助小組、輔導及轉介服務等。社工會根據有關人士(包括相關單親子女)及其家庭的處境及需要,提供適切的服務和協助,及早為相關家庭提供支援。若相關單親子女有經濟困難,社工亦會轉介他們申請適切的經濟援助。

  就內地單親母親在本港就讀的子女,教育局一直有提供適切的支援。為協助新來港學童融入本港社會及克服學習困難,本地學校有舉辦為期六個月的全日制「啟動課程」,同時亦可使用「校本支援計劃津貼」舉辦校本支援課程,供新來港的中、小學學童就讀。非政府機構亦有舉辦「適應課程」協助新來港學童。現時不少學校會在時間表的編訂、課程規劃、教學策略、學生成長支援,及家庭與學校合作等各方面作出調適,以照顧學生在各個成長階段的學習和發展需要。此外,學校亦可靈活運用教育局提供的各種資源,以照顧學生的學習差異及協助他們融入學習生活,全方位協助解決他們在學習上的需要。如他們在學業、社交、行為和情緒發展上遇有困難,可向駐校社工或學校的學生輔導人員尋求協助。社工及輔導人員會按學童的需要提供協助,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其他服務單位,安排適切的服務。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