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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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有關《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的決議案。

  罪案的發生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國際間加強執法和司法合作,共同打擊罪行,實在非常重要。

  香港一直積極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上緊密合作,並根據《基本法》第96條的規定,爭取與其他地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以建立穩固而全面的合作關係。這些雙邊協定不但提供基礎,讓香港與其他地區提供對等協助,亦顯示香港與國際社會共同打擊罪行的決心。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實施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以及附帶刑事事宜,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互相提供多種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人士作證和沒收犯罪得益等。

  至今,香港已經與31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其中包括於二○一三年十一月與瑞典簽訂的協定,以及二○一五年十月與阿根廷簽訂的協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以實施這兩份雙邊協定。

  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實有關雙邊協定的命令,往往需要對《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有限度的變通安排,以反映個別協定的差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中有明確條文容許作出這種變通安排。有關香港與瑞典,以及香港與阿根廷的雙邊協定的變通安排,分別載於兩項命令的附表二。

  這兩項命令須等待締約雙方都各自完成其本地立法所需程序,並通知對方起計30天後,才正式生效。屆時,本人會按命令的規定,藉憲報公告指定命令的生效日期。

  我現在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我將於稍後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阿根廷)令》。

  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