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殘疾人士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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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三年,殘疾人口的貧窮率在政策介入前後分別為45.3%和29.5%,較同期整體人口的19.9%及14.5%為高;在18至64歲適齡工作的殘疾人士中,從事經濟活動及失業的百分比分別為39.1%及6.7%,遠遜於同期整體人口的72.8%及3.7%。關於(i)整體人口、(ii)殘疾人口及(iii)視障人口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三年,上述三類人口及當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就業數據(包括失業人口、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及就業不足人口的數字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年齡組別分別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二)二○一三年,上述三類人口中持有專上教育學歷人士的職業及每月就業收入的分布數字分別為何,並按(i)非學位持有人及(ii)學位持有人分別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有何新政策協助視障人士及其他殘疾人士就業,以改善他們的貧窮情況及生活質素?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政府統計處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及於二○一三年就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進行的「殘疾人士專題訪問」,二○一三年本港15至64歲的整體人口(註)、殘疾人士及視障人士的失業人口、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及就業不足人口的數字載於附件一;持有大專學歷的就業人士的職業和收入載於附件二。

(三)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殘疾人士(其中包括視障人士),提供訓練及支援服務,使他們憑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殘疾)覓得合適的工作,並同時為僱主提供協助,以及致力推廣傷健共融的社會。有關措施包括:

(i)為殘疾人士提供在職培訓及各類職業康復服務,包括庇護工場、輔助就業、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在職培訓計劃等;

(ii)為殘疾求職人士提供免費的個人化就業服務和為有意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免費招聘服務;

(iii)為僱主提供津貼,符合規定的僱主每聘用一名有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士,可就首兩個月的僱用期獲得相等於每月已支付予殘疾僱員薪金減去500元的津貼金額,最高以每月5,500元為限。在上述兩個月期間後,僱主可享有最高達六個月、相等於每月已支付薪金的三分之二(上限為每月4,000元)的津貼金額;

(iv)資助聘用殘疾僱員的僱主購買輔助儀器及改裝工作間,僱主可為每名殘疾僱員申請最多20,000元的資助以改裝工作間及/或購買輔助儀器,或最多40,000元的資助以購置單一輔助儀器及其必要配件;以及

(v)向合資格的企業撥款不超過200萬元,以作開業資本成本和應付業務運作首三年招致的營運虧損;受資助的企業必須最少一半僱員為殘疾人士,從而直接為殘疾人士創造就業機會。

  為進一步鼓勵殘疾人士就業,扶貧委員會在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通過透過關愛基金撥款推行兩個試驗計劃:

(i)提高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的殘疾受助人的豁免計算入息上限由現時每月2,500元提高至4,000元;和

(ii)向領取「高額傷殘津貼」並從事受薪工作的合資格殘疾人士提供每月5,000元的額外津貼用作聘請照顧者。

  政府預計上述計劃可於二○一六年十月開始接受申請。

  此外,勞工處會在二○一六年下半年推行一項試驗計劃,聘用非政府機構支援有輔導服務需要的殘疾求職人士。

註:整體人口是指政府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內的「陸上非住院人士」,涵蓋約佔居港人口的99%,並不包括公共機構/社團院舍的住院人士及水上居民,亦即是附件中所提及的「陸上非住院人士」。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