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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L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G條訂明遣散費的計算公式,但按照第31I條,按該公式計算出的金額須扣除僱主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為有關僱員支付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沖),才是僱員應得之遣散費淨額。另一方面,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僱主無力向其償還的欠薪、遣散費等款項。僱員就被欠遣散費可得的特惠款項限額按《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6(2)(f)(i)條的公式計算。當局多年來以根據第31G條計算出的金額作為第16(2)(f)(i)條中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按該條文的公式計算出限額,然後進行對沖以得出僱員因被欠遣散費而應得之特惠款項。終審法院於上月裁定,當局的計算方式錯誤,而第16(2)(f)(i)條中「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金額應為遣散費之實際款額,因此應先作出對沖後才將有關淨額應用到該公式,以計算出僱員可得的特惠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破欠基金接獲特惠款項申請的宗數及所涉金額為何;
(二)過去五年,有多少人就被欠遣散費向破欠基金提出申請,但在對沖後不獲發特惠款項;
(三)有否評估過去五年就被欠遣散費向破欠基金提出的申請當中,有多少宗在採用終審法院在上述判決中所定方法後計算出的特惠款項,高於以原先方法計算出的特惠款項,以及有關差額的總和;當局有否計劃向有關申請人發還差額;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因應上述判決而全面檢討現行《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偉�L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五年,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所接獲的特惠款項申請數目及申索款額表列如下:
申請數目 申請特惠款項
款額(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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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 3 486 206.5
二○一四年 2 236 187.3
二○一三年 2 081 132.4
二○一二年 2 976 176.0
二○一一年 3 729 196.0
(二)在處理破欠基金特惠款項申請時,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個案的資料及文件進行核實。不獲批准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申請,當中的原因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包括勞工處經核實後發現申請人不符合領取遣散費的資格(例如未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兩年)、申請人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中可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或利益超過僱員根據《僱傭條例》計算的遣散費款額、僱主已支付遣散費及/或約滿或歸因於服務年資的酬金等。勞工處沒有備存申請人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可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超過遣散費特惠款項(以勞工處在終審法院頒布裁決前所沿用的方法計算),而不獲發放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有關數字。
(三)勞工處沒有備存相關數據,以評估按終審法院裁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而涉及的額外款額及申請個案數目。
終審法院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的判決是就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作出裁決。至於終審法院的判決對已處理的遣散費特惠申請個案的影響,勞工處正與律政司研究處理方法,並會徵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意見。
(四)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並會以符合法院判決的方法計算破欠基金遣散費特惠款項。
終審法院已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有關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法作出詮釋。政府認為沒有需要檢討《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有關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的相關條文。
完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