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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曾以免地價或以象徵式地價把若干幅土地租予私人體育會所(會所),以發展體育康樂設施供會員使用,而該等作體育康樂用途的契約,一般稱為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私契)。本人多次接獲市民投訴,指部分承租人把會所設施作牟利用途,涉嫌違反私契條款。另一方面,民政事務局在二○一四年六月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私契政策。工作小組預計會在今年完成檢討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目前以私契批出的土地的資料,包括(i)承租人名稱、(ii)會所地址、(iii)私契訂明用途、(iv)土地面積,以及(v)私契屆滿日期;
(二)過去五年,每年當局(i)接獲承租人進行商業活動或把會所設施分租,因此涉嫌違反私契所訂用途限制(違契)的投訴宗數、(ii)主動巡查會所時發現懷疑有違契情況的個案宗數,以及(iii)證實有違契情況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當局跟進證實違契個案的詳情及程序為何;現時的私契一般有否條文賦權政府懲罰違契承租人,例如徵收土地補價及收回土地;及
(四)有否評估上述工作小組能否如期完成檢討,以及當局會否就檢討報告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答覆:
主席:
非牟利團體獲得政府以免收地價或象徵式地價,按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撥地發展體育康樂設施和相關服務,這做法由來已久。現時共有69份契約,承租人包括私人體育會、制服團體、社福機構、體育總會、地區體育會及公務員團體。
為鼓勵承租人進一步配合政府體育發展政策的主要目標(即在社區推動體育、推動精英體育發展和促進香港作為國際體壇盛事中心),我們已要求承租人進一步開放契約土地上的體育設施予外界團體(包括學校、非政府機構、體育總會及制服團體)使用。我們現時透過承租人提交的季度報告及年度巡查,監察契約用地上體育設施的使用情況。我們亦加強宣傳工作,包括於民政事務局網站提供契約用地上「開放設施計劃」的詳細資料,及每年最少一次在報章刊登廣告,宣傳在契約用地上有體育設施可供外界團體使用。
綜合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我現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以契約批出的土地資料,包括承租人名稱、地址、土地面積及約滿日期均載於附表。至於訂明用途,契約的條款均訂明契約用地只可用作獲批的康樂及指定用途,而不得使用契約用地作其他用途(例如商業活動或分租)。公眾人士均可透過土地註冊處查閱此等契約的資料。
(二)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透過處理投訴或主動巡查而發現涉嫌違反用途限制的個案共51宗(涉及28份契約)。截至二○一六年五月,12宗個案經調查後証實並無違反地契條款;26宗個案的承租人已糾正違契事項;兩宗個案的承租人正在進行糾正違契的事項;一宗個案的契約不再續約;餘下十宗正在調查中。
(三)土地契約(地契)是政府與土地業權人簽定的私人契約,土地業權人須確保土地的使用符合相關地契條款。地政總署在調查過程中會按需要徵詢法律及/或相關政策局的意見,如確定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若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作出糾正,地政總署會按需要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重收土地。
(四)政府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發展局、地政總署及其他相關決策局和部門的代表,正在進行全面的契約政策檢討。按照現時進度,我們預計可在二○一六年完成檢討,隨後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並會就檢討結果諮詢公眾及持份者。
完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