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規定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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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規管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訂立的新規定,今日(六月十三日)起實施。

  經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修訂規例》)規定所有嬰兒配方產品必須符合營養成分組合規定,而所有供三十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以保障食用該等產品的嬰幼兒的健康,並協助家長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以及鼓勵食物製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嬰幼兒配方產品和食品。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發言人說:「《修訂規例》二○一四年六月刊憲,並於同年十月在立法會完成審議。為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政府為嬰兒配方產品設立十八個月的寬限期,有關規定已於去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而針對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規定,則於兩年寬限期屆滿後,今日起實施。」

  《修訂規例》強制規定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籤必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5種營養素(「1+25」)的含量。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這四種營養素(「1+4」)的含量,以及維他命A和D(如食物內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則獲豁免遵從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規定,但該等產品必須按《修訂規例》加上特定標籤。此外,《修訂規例》亦仿效現時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豁免包裝細小的產品(即包裝在總表面面積小於二百五十平方厘米容器內的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包裝在總表面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厘米容器內的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規定。

  發言人說:「《修訂規例》實施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指出,中心已為業界和其他相關持份者舉行一系列技術會議,為實施《修訂規例》作好準備。中心亦已編製技術指引供業界參考,指引內容涵蓋相關技術問題。

  有關《修訂規例》的詳情和相關指引,請瀏覽中心網頁(www.cfs.gov.hk)。如有查詢,可致電食環署熱線︰2868 0000。



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