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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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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二項辯論,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第2、7、8及16至22條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非常感謝涂謹申議員就當局提出的修正案發言。

  主席,我動議的修正案已回應了法案委員會的討論結果,而法案委員會亦已審議並同意我以上動議的各項修正案。不過就剛才涂謹申議員提出的數點,我想作一些回應。

  就「郵輪」的定義,我希望指出,啟德郵輪碼頭除了供一些以觀光和遊樂目的運載乘客的郵輪停泊以外,在一些情況之下亦會配合實際的運作需要,而用作停泊其他船隻。其中為配合非郵輪活動的需要,我們需要容許其他船隻停泊。過去三年,曾經在啟德郵輪碼頭停泊的船隻包括海上圖書館或短暫停泊的軍艦。

  其實條例容許旅遊事務專員在施行條例下,批准視該等船隻為「郵輪」,以容許它們在啟德郵輪碼頭內停泊。這個做法配合我們善用啟德郵輪碼頭這項建設,亦容許郵輪碼頭在沒有郵輪停泊時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政策的目標。

  就郵輪碼頭區的進出,我剛才動議修正案已經提出,因應委員的意見並考慮到《條例草案》的主要政策的目標後,《條例草案》第7、8及19條已經作出修訂,明文規範有關權力只可以基於郵輪碼頭的運作、安全和保安需要才可以行使。

  主席,我想回應在《條例草案》內詳列各項受禁行為,正如我剛才在恢復二讀辯論的答辯時所述,《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是為規管啟德郵輪碼頭的法律框架,與現時規管香港其他跨境渡輪碼頭的法律框架大致相若,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參考了香港法例第313H章的相關部分,特別是當中的受禁行為。此外,由於啟德郵輪碼頭所涵蓋的範圍甚廣,我們亦適當地參考了一些規管重要大型基建的法律框架,以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在參考了上述現有法例和考慮到郵輪碼頭的運作模式及實際需要後,我們認為《條例草案》中的各項受禁行為是確保郵輪碼頭運作暢順及保安安排妥善所必須的。

  最後,我想回應在旅遊事務專員授權公職人員執行條例下的職能,或將專員的職能轉授予公職人員、碼頭營運者和管理者這方面,我剛才恢復二讀的答辯時已明確指出,旅遊事務專員只會在有實際需要的情況下才會考慮將部分在《條例草案》下的職能轉授予碼頭營運者或/及管理者。我亦已表明專員不會將《條例草案》內的一些影響較大的執行權力轉授予碼頭營運者或管理者的前線人員。我相信這樣能釋除委員的疑慮。

  我懇請各位議員通過我動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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