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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第二項辯論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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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二項辯論,就《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第2、7、8及16至22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上述條文的修正案主要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提出的意見,亦包括一些行文上的修訂。以下我會簡介修正案的內容及目的。

  第2條的修正主要就在《條例草案》定義「郵輪」的行文及草擬方式作出修訂。法案委員會曾深入討論《條例草案》下對「郵輪」的定義,並就其草擬方式提出了一些優化建議。我們採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動議就第2條作出相應修正,以優化《條例草案》下定義郵輪的草擬方式。此外,經考慮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的意見後,我稍後會動議修正案,以增訂一條新條文(即第22A條),明文賦權旅遊事務專員可為施行本條例,審批一般郵輪以外的某船隻為「郵輪」。

  就第7、8及19條,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對上述條文中,有關命令某人離開或禁止進入郵輪碼頭區或其任何部分、發出指示或命令,以及展示告示或標誌的權力,並無明文訂明行使條件表示關注。法案委員會認為上述權力應只限基於特定情況下才可行使。

  因應委員的意見,並考慮到《條例草案》的主要政策目標後,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7、8及19條,明文規範有關權力只可在基於郵輪碼頭的運作、安全或保安需要才可以行使。

  就第16條,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曾提出關注,認為《條例草案》第16(1)條原文禁止所有未經許可的營業活動及廣告宣傳過於嚴苛。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答辯時所指出,本條文的政策原意是要確保郵輪碼頭的運作暢順及保安得到妥善安排。雖然我們認為第16(1)條所訂的所有受禁行為是確保郵輪碼頭暢順運作所必須的,但我們明白委員對第16條中的受禁行為,特別是禁止在「郵輪碼頭區」內出售任何物品的關注。就此,我動議的修正案主要修訂受禁行為的具體安排細節。在修訂後,只有當某人拒絕遵從禁止進行包括在第16(1)條下的活動的命令或告示時,才會被視為干犯罪行。

  就第17條,有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提議,在第17(2)和(3)條的「認為」一詞應以「合理地」一詞規範,以確保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在判斷某人是否已經或可能作出干擾,或因酒精、藥物或毒品影響而可能對他人構成危險或造成妨擾或煩擾等行為時,會作出「合理」的判斷。

  雖然專員和獲授權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也應按照一般行政法原則,合理地和真誠地依據恰當理據行使權力,但為釋除疑慮,我現動議修正案,在第17(2)及(3)條加入「合理地」一詞。

  《條例草案》第20(1)(a)條將拋擲、棄置、遺留或丟掉相關物件(包括紙張)訂為受禁行為。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曾就是否有需要在該條文中提述「紙張」一詞表示關注。

  我們已按啟德郵輪碼頭的運作情況作出檢視,並同意即使在《條例草案》第20(1)(a)條刪去「紙張」一詞,也不會影響按《條例草案》設立的規管架構在維持郵輪碼頭暢順運作和安全方面的成效。因此,我動議修正案,刪去《條例草案》第20(1)(a)條內「紙張」一詞,以回應法案委員會所表達的關注。

  《條例草案》第20(1)(e)條的原文將「無合理因由在郵輪碼頭區內遊蕩」訂為受禁行為。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需要在該條文下更具體地闡釋受禁「遊蕩」行為的範圍。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動議修正案,將條文修改為「在郵輪碼頭區內遊蕩,並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就第21(2)條,部分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的意思並不明確。委員認為應以更清晰的條文,確保被扣留的人士會「立即」轉交執法機關處理。

  郵輪碼頭區涵蓋的範圍甚廣,部分包括海域,所以在一些情況下,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可能礙於實際困難,無法「立即」把被扣留的人帶往警署或交付警務人員羈押。然而,為了釋除委員的疑慮,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和郵輪碼頭的實際情況,我動議修正案,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立即」、英文本為「to the extent practicable, forthwith」,代替第21(2)條中的「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英文本為「as soon as practicable」一詞。

  第21(4)條的原文訂明,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可在一些情況下,將某人從在《條例草案》下劃訂的「郵輪碼頭區」移走。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本條文時,我們提出專員或獲授權人員在行使移走某人的權力時,實際上可視乎情況,而只把某人從某限制區移走,而非必須將該人完全移到郵輪碼頭區外。我現就《條例草案》第21(4)條動議修正案,以更準確地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

  至於就《條例草案》英文本第18(2)條的修訂,以及中英文本第22(1)條的修訂,則屬行文及技術修訂,使條例草案的文意及表達更為清晰。

  法案委員會已審議並同意上述各項修正案,我們懇請委員支持通過上述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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