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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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過去半年,為審議《2015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所付出的時間和精神。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和人士,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

  正如我們在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動議二讀時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現行的《專利條例》,以落實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諮詢委員會的建議,革新香港的專利制度。

  條例草案提出三項主要建議--

(一)設立授予標準專利的「原授專利」制度,同時保留現行的「再註冊」制度。兩種制度的主要分別,在於「原授專利」制度讓申請人可在香港直接提交標準專利申請,而無須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專利當局提出專利申請;

(二)優化短期專利制度,包括訂立新條文,為已授予的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訂定程序框架;為強制執行短期專利的法律程序訂定先決條件;修訂有關在無理據的情況下,威脅展開侵權法律程序的條文;及增加每項短期專利申請可包含獨立權利要求的數目;以及

(三)在設立全面規管制度之前,為規管本地專利從業員實施暫行措施。如使用可能會在日後的全面規管制度下,授予合資格專利從業員的若干特定名銜,及相當可能令人認為某人在香港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已獲政府批准或法律認可的任何其他名銜,即屬違法。但條例草案亦設有適當豁免,以便若干合法及合理的專業名銜,能在香港繼續使用。

  我們很高興條例草案的建議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普遍支持。我們同時留意到,部分委員對「原授專利」制度的吸引力和成效,表示關注。我們認為,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具有策略性的意義,有助香港推動創新科技發展和知識產權貿易。

  設立新的「原授專利」制度後,香港將處於更有利的位置,可與其他專利當局磋商訂立雙邊合作安排,例如讓「原授專利」申請人能更快捷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尋求專利保護的「審查高速公路」。為提升「原授專利」制度的吸引力,我們會盡量確保,「原授專利」制度所收取的費用水平為可負擔及具競爭力,亦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進一步探討與其他專利當局的合作項目。

  在討論如何優化短期專利制度時,部分代表團體曾表示,引入對已批予的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建議,可能會削弱短期專利制度的優點,以及有礙該制度的使用。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雖然短期專利制度為商業壽命較短的發明提供較快捷和廉宜的保護方式,但短期專利在批予前未經實質審查,亦不享有具專利有效性的推定。因此,優化有關制度,有助在短期專利的擁有人與公憚瘍v益之間,取得更合理的平衡,並更有效防止短期專利制度被濫用。短期專利制度經優化後,要求對一項未經實質審查的短期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將會列為展開執行該專利的法律程序的先決條件。配合這項新措施,條例草案也會修訂有關在無理據的情況下,威脅展開法律程序的條文,以及在該程序中,關於短期專利的有效性或無效性的舉證責任的現有條文。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建議,是規定未經實質審查的短期專利的擁有人,在威脅提起關於侵權的法律程序時,須應被指侵權一方的要求,提供有關專利的文件。

  部分代表團體曾表示,此項建議對專利擁有人及提供意見的專業及非專業人員,是過分嚴厲,亦無必要。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及有關代表團體解釋,有關建議旨在協助受屈的人掌握有關專利的詳細資料,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回應有關的侵權訴訟威脅。考慮到代表團體及委員提出的意見,政府會提出修正案,優化有關條文的實質運作。

  條例草案另一項建議,是引入暫行規管措施,禁止使用若干名銜,如「註冊專利代理人」、「註冊專利師」、「認可專利代理人」及「認可專利師」,以及一些可能會構成誤導的名銜或描述,以致令人認為某人進行專利代理服務的資格,已獲政府認可或香港法律承認。部分委員和代表團體提出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的有關條文所涵蓋的範圍不夠清晰,就此,政府會提出修正案,澄清有關條文的擬議禁止範圍。

  另外,政府亦因應法案委員會委員及法律顧問對個別條文所提出的意見,提出屬技術性質的修正案,以改善有關條文的行文。

  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詳細解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讓我們能早日實施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設立新專利制度,以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的創新科技樞紐和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我們會積極進行有關的實施工作,並會與持份者繼續保持溝通及協商,務求能早日實施新專利制度。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24分